简答题 【案例52,
背景:某建筑公司的一位会计因故离职,该建筑公司聘请徐女士于2019年9月15日接替了原会计的工作,并自该日起,徐女士开始接受财务工作。9月30日,徐女士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徐女士的会计职称级别与原会计相同,双方在商签劳动合同时对工资数额发生分歧,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女士工资暂定每月3000元,待年底视公司效益情况,再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2019年年底,徐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向其发放奖金,但公司说效益不好,不给徐女士发放奖金。后徐女士提出,劳动合同中对其工资的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同样工作岗位的员工工资补齐其差额部分,并应补发其劳动合同签订前自9月15日至9月29日的工资。
问题:
.徐女士的要求是否合法?
.该建筑公司今后应当注意或者改进哪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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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例23,
背景:某建设公司在2019年3月二级建造师注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该公司刘某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的事实。
事件二:该公司周某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因自己年龄已经是68周岁,就在外面办了一个假证,假证上的年龄为61周岁。
事件三:该公司李某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未完成建造师继续写教育的内容。
事件四:该公司王某于2018年10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于2019年10月15日截止。
问题:
本案中,事件一、二中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作何处理?
本案中,事件三中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作何处理?
本案中,事件四中当事人的行为能不能注册?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收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据此,本案中的周某未能完成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按规定不能予以注册。
本案中,事件四中的王某不能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本案中,王某于2018年10月因非执业活动收到的刑事处罚,到2019年3月注册之日不足三年,故不予注册。

简答题 【案例43, 承诺的生效
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购买水泥的要约人,称如对方同意其条件,将答复意见发至其电子邮箱中,乙水泥厂应约将承诺发至其邮箱中,即开始准备履行合同。但是甲建筑公司经办人却因为在外开会,一直未打开邮箱查看,致使甲建筑公司一位乙水泥厂未做承诺。1个月后,当乙水泥厂要求甲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时,甲建筑公司称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故没有履行义务。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故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简答题 【案例22,
背景:某工程项目由A施工企业总承包,该企业将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B分包公司,B分包公司又与社会上的刘某签订任务书,约定由刘某组织人员负责土方开挖、装卸和运 输,负责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现场安全,到年底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给B分包公司。
问题:该分包公司与刘某签订土石方工程任务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对B分包公司该作何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据此,应当对该分包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简答题 【案例33,
背景:柴某与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市一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当时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书。为了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件,分别借用了A装饰公司、B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报名投标。侄儿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柴某与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入围装饰公司的法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他们故意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时报高价,而柴某借用的资质等级高的A装饰公司则报较低价格。就这样,柴某终以借用的A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装饰工程。
问题:
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简答题 【问答题41,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分别是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哪种类型?

简答题 【案例24,
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个体经营者张某是老乡。张某要求能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一些工程施工业务,双方便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张某可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承接工程,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如不能按时如数上交承包费,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利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承揽工程施工业务,但年底只向该公司上交了9万元的承包费。为此,该公司与张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诉至法院。
问题:
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着违法行为?
该建筑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简答题 【案例25,
背景:A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但该公司拿到桩基工程后,由于施工力量不足,就将该工程全部转交给了具有桩基施工资质的B公司。双方还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暂定总价、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B公司组织实施并完成了该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有部分桩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便要求A公司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A公司以该桩基工程已交由B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问题:
A公司在该桩基工程的承包活动中有何违法行为?
A公司是否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题 【案例42,
背景:甲施工企业于2014年承建某单位办公楼,2015年4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0年4月,甲致函该单位,说明屋面防水保修期满及以后使用维护的注意事项。此事件体现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