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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
背景:柴某与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市一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当时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书。为了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件,分别借用了A装饰公司、B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报名投标。侄儿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柴某与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入围装饰公司的法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他们故意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时报高价,而柴某借用的资质等级高的A装饰公司则报较低价格。就这样,柴某终以借用的A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装饰工程。
问题:
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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