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B、违反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D、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