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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适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激进型。 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前款所称强制搭售是指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原因,致使投保人不能单独就某一个保险产品或者产品组合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购买某一非保险类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在未被告知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的存在、未被提供自主选择权利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被要求必须同时与指定保险公司就指定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 在代理保险产品时,要切实做到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介绍网点机构全称、销售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件编号,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如有)、现金价值表(如有),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有下列情形的,可由代理保险销售人员代填投保单: (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授权原因、授权事项等; (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授权原因、授权事项等。 在代填过程中,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当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投保单中确认,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等。 营业机构应当将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资料与投保单等投保资料交上级机构,由上级机构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订立保险合同,销售人员应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解释话术,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并就以下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 (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是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宽限期、等待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等; (三)提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四)保险公司、我行服务电话,以及咨询、报案、投诉等的途径方式; (五)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提示内容。 代理保险产品根据各类产品自身特点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普通型保险评定为低风险等级,分红型人身保险和万能型人身保险评定为中低风险等级,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和投资型财产保险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级。行内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行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销售人员应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理保险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代理保险业务中邮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营业机构及销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销售保险产品。 我行与合作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应当真实,不得通过虚假合作套取费用。 营业机构及代理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违规向客户承诺保本或承担损失,或向客户误导性描述产品收益率; 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 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与未获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或销售未准入的保险产品; 应通过未通过系统销售保险产品、核算资金或结算手续费;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违规收取客户费用; 未持有理财经理岗位资格证书进行产品推介; 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或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未经授权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未对客户或代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主动向客户推介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误导、诱导客户购买; 未按规定提供需客户签字留存的投保提示书等文件; 代替客户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客户风险评估问卷等相关单证上签字或抄录有关声明; 在销售过程中未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相关特征或提供应有资料; 未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未按照规定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应用统一标准的服务话术; 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或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 以中奖、抽奖、送实物和搭售产品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将使用客户资金为其购买的保险产品描述为客户办理其他业务的赠品等误导性描述; 指导或代替客户在投保时留存非真实的联系方式; 未按规定在销售专区(或专柜)内对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资料无法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或录音录像保留时限不符合监管要求; 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代替客户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 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 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在销售专区(或专柜)内开展销售活动,销售过程中应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应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代理保险业务录音录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实现随时精准快速检索和调阅。代销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保险产品,录音录像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代销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保险产品,录音录像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如遇保险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应延长保管期限至纠纷结束后2年。不得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严禁外部机构人员在营业机构开展营销活动。 各级机构或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五章 互联网保险 第一节 基本定义与原则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业务的,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规则。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保险中介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二节 销售管理 互联网保险应在官网设置保险栏目,充分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专栏,展示客户告知书、提供服务入口或披露承保公司服务渠道,保障客户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 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应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各级机构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应就辖内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进行审核和监测检查,从严、精细管控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各级机构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不得向其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通过互联网销售可以续保的保险产品应保障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线上的续保或终止续保的途径,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自动续保。 第三节 技术规范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纳入银保通系统统一管理,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并与监管机构要求录入各类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保持一致,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通过邮储银行互联网渠道应用验证身份的客户方可使用行内互联网保险服务,服务过程中需完整记录和保存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理赔及投诉服务记录等,销售和服务等主要行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 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参照我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执行。 因突发事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公告,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停止经营互联网保险相关业务的,应采取妥善措施做好存续业务的售后服务,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业务种类 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代理新契约投保(含柜面渠道交易、电子渠道交易)、保险代收代付、代办保全等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实行授权操作。涉及的授权交易类别主要包括:大额新契约投保交易、当日撤单、犹豫期撤单、退保、满期给付申请等。 代理新契约投保,是指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代理保险公司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促成保险合同订立的行为。邮储银行需向保险公司提交客户的投保申请及相关材料,经保险公司承保后,向客户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代收代付业务,是指依托代理保险业务系统,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红利和投资收益的给付、保险费的扣收、佣金的支付等。该业务由总行或者一级分行办理。 代办保全业务,是指邮储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受理客户关于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变更、满期金或理赔给付等项目的申请。代办保全业务包括犹豫期撤单、退保、满期给付等。 第七章 资金与单证管理 第一节 资金管理 保险公司须在邮储银行开立保费结算账户,用于保费资金及批量代收付业务资金结算,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 手续费结算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规定及时做好结算工作。手续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经保险公司提出开具发票申请后向其开具发票。应收手续费应于规定时限内结算完毕。 发票申请和开具相关工作参照我行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保险公司保费与手续费资金应单独管理,收支两条线,并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佣金结算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由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 各级机构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不得向合作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未产生保险业务的各级机构及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提前预支代理手续费。 第二节 单证管理 代理保险业务凭证包括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和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凭证。 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包括保险单、批单等,由凭证入库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接,并录入系统。 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应按照行内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发生重要单证丢失或被盗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立即向主管领导如实报告,经核实后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方进行遗失声明等工作。重要单证需要收回时,须保持凭证完整,将实物凭证逐级上缴至入库机构,由入库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接。 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凭证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或条款、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等;银行自有的通用凭证、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投保声明等,以及销售中产生的有联网核查记录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客户资金交易卡复印件,系统机打的代理保险营销员回执单、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录音录像凭证、保全凭证等。 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凭证使用前不作为重要凭证在代理保险业务系统中管理,客户投保后,使用的凭证除银行自有的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录音录像凭证及代理保险公司要求银行留存联等,其它相关凭证交保险公司。禁止营业机构与保险公司直接进行凭证交接。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系统管理 代理保险业务须纳入代理保险业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各级业务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交易日志,日志包括各级操作人员在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的参数设定及范围维护类的交易,确保系统参数维护记录与业务审批材料内容相符。 第二节 客户信息、反洗钱与反欺诈管理 各级机构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披露或对外提供客户信息,法律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机构发现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信息和可疑行为,应按照监管要求和行内规定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可疑交易线索,配合做好查证、核实等工作。 各级机构及系统使用人员应承担客户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防范信息泄露。 各级机构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客户同意,获得客户授权;不得超出客户同意或授权范围使用和处理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向合作机构提供客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向客户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 各营业机构应将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录入到代理保险业务系统,不得隐瞒或篡改客户信息。应至少收集和登记以下九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营业网点及营销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约定,并以相关业务开展所必需为限,将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办理业务时,营业机构应遵守监管规定和行内制度要求,协助保险公司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要求投保人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费。 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费缴纳以转账形式办理,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销售人员应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有效期和地址),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交给保险公司。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除上述要求外,销售人员应当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对于受益人为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应根据反洗钱相关要求,对受益人开展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的,销售人员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提供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留存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交给保险公司。 第三节 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 处理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应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我行重大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代理保险业务连续性专项应急预案及行内投诉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对于需要保险公司协助解决的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要督促保险公司尽快解决,双方应积极沟通,制定统一话术,及时、妥善处理。 营业机构应规范销售流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做好危机事件应急演练,明确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责任人。 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过程中,应对客户进行解释和安抚,不得擅自对客户做出任何承诺;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擅自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得有任何导致事态扩大的行为。 营业机构在危机事件平息后,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对于存在严重过失和错误的机构与人员,要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受理部门对于处理案例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存档,以便后期跟踪客户有关情况,做好回访。 第九章 业务检查 个人金融部负责实施代理保险业务的检查。业务检查参照我行个人金融业务尽职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对辖内分支机构的检查应至少四年覆盖一次。对重点业务、高风险或客户投诉多发的机构,分行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行加大检查力度。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业务检查职责如下: (一)负责代理保险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及现场指正; (二)负责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点和问题整理归纳,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切实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负责向本级及上级相关部门提出修订与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规章制度、内控与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代理保险业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准入资格检查、与保险公司合作管理合规性检查、营销合规性检查、人员资格检查、投诉处理机制检查、代理保险重要单证管理及使用检查等。 总行个人金融部对一级分行开展业务检查,分行个人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实现对辖内下一级机构的业务检查全覆盖。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开展跨级或延伸检查。业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下发检查通报,督导被查单位限期对通报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检查通报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检查人员若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本级行分管行领导和分管风险的行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未按要求汇报的,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理,待营业机构符合规定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理: 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 未在醒目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和总行下发的《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的;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或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少于1年的; 未将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在销售专区(或专柜)内进行公示的; 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未持有理财经理岗位资格证书进行产品推介的; 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的; 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的; 未对客户或代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 主动向客户推介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误导、诱导客户购买的; 未按规定提供需客户签字留存的投保提示书等文件的; 代替客户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客户风险评估问卷等相关单证上抄录有关声明的; 在销售过程中未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相关特征或提供应有资料的; 未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的;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 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的; 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隐瞒限制条件,虚假或夸大表述,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的;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或者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的; 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或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的; 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或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的; 使用或摆放的宣传资料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审查规定; 未经授权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以中奖、抽奖、送实物和搭售产品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的; 未配备相应设备以登录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且未提供纸质产品目录,导致消费者无法查询、核实产品信息的; 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与消费者同框的; 录音无声音、有杂音或未与录像同步,录像不可清晰辨认销售人员和消费者面部特征、相关单证、相关文件及签名的; 录音录像资料未上传且数量较大的; 录音录像资料无法调阅的; 录音录像资料无法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或录音录像保留时限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的; 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违规向客户承诺保本或承担损失,或向客户误导性描述产品收益率的; 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 在形式、实质上超出我行合法经营资质所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及区域,或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的; 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并暂停保险业务1至3个月的处理: 允许外部机构人员在营业机构开展营销活动; 违规收取客户费用的; 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或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的; 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将使用客户资金为其购买的保险产品描述为客户办理其他业务的赠品等误导性描述的; 指导或代替客户在投保时留存非真实的联系方式的; 代替客户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客户风险评估问卷等相关单证上签字的; 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保险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 代替客户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客户反复投诉、多人投诉或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与合作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不真实,通过虚假合作套取费用。 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并暂停保险业务4至6个月的处理: 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 通过挪用、截留、侵占等非法手段套取客户保费或保险金的; 与未获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或销售未准入的保险产品的; 应通过但未通过系统销售保险产品、核算资金或结算手续费的;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擅自印制或套用重要凭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 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的; 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的;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引发客户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监管处罚或媒体负面报道等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的。 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理: 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的; 下辖营业机构使用或摆放的宣传资料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查规定的。 与未获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或销售未准入的保险产品的; 应通过但未通过系统销售保险产品、核算资金或结算手续费的; 违规收取外部机构任何形式的补贴、奖励或佣金的; 伪造、擅自印制或套用重要凭证的;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引发客户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监管处罚或媒体负面报道等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发生其他影响代理保险业务正常发展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对问题相关责任人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绩效考核 分行对营业机构的绩效考核参考总行对分行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体系和指标设置原则上与总行保持基本一致。分行须对代理保险销售岗位人员开展绩效考核,可采取营销积分与平衡计分卡相结合的方式。不得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须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同时综合考虑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并适当提高其考核权重。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涉及尽职调查、反洗钱、反欺诈、重要单证、档案管理、稽核监督、发票管理、资金差错、监督检查、危机事件处理、考核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等方面的内容,参照总行下发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执行。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以补充通知、新下发文件为准。监管机构有最新文件要求规定日期起执行的,参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邮银制〔2021〕129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通知》(邮银制〔2022〕252号)同时废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业务管理分册(2024年修订版)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22275 第一章 总 则 PAGEREF _Toc22275 \h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