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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5年1月7日,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柳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柳城公司”)输变电管理所巡维班人员在抄录35kV凤山站变电设备铭牌信息时,发生1起人身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件经过: 1月7日,柳城公司按照计划开展35kV凤山站(无人值守站)#1、#2主变停电预试和新建35kV沙凤线母线侧隔离刀闸接入35kV母线工作。35kV凤糯线323开关及刀闸,上凤线324开关及刀闸,35kV母线和#1、#2主变、10kV母线及各出线停电;35kV凤糯线、上凤线线路带电。 6时40分,巡维班在凤山站召开班前会(共5人,含1名实习人员),值长林某花交待当天的操作任务、停送电工作注意事项,告知35kV凤糯线、上凤线线路侧带电。 6时50分,林某花和运行人员邓某、周某军和姚某红(死者,女,39岁,正值值班员)按照调度令执行停电倒闸操作。 8时55分,电气倒闸操作完毕,按工作票要求在#1、#2主变及沙凤线母线侧刀闸接入工作现场设置了安全围栏。 8时57分,林某花分别许可#1、#2主变预试及新建35kV沙凤线隔离开关母线侧电缆连接35kV#1M工作等三张工作票。 9时34分,姚某红(凤山站设备台账负责人)为完善凤山站设备台账,在未告知值长林某花的情况下,自行前往设备区抄设备铭牌信息,并要求巡维班实习人员陈某奴(2014年10月分配到该班组)到现场帮助扶梯。 9时45分,姚某红在完成10kV电容器铭牌信息抄录后,前往相邻的35kV凤糯线线路侧避雷器抄铭牌信息。 9时46分,姚某红将梯子搭在避雷器支架后,随即向上攀爬准备抄中相避雷器铭牌信息(铭牌在避雷器顶部),在攀爬过程中,避雷器带电部位对姚某红放电,姚某红触电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对姚某红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拨打120电话。15时10分,姚某红在柳州市柳钢医院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1、姚燕红在35kV母线转检修而35kV凤糯线带电情况下,未采取验电、接地及办理工作票等安全措施,就攀登35kV凤糯线避雷器抄写铭牌参数,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简称《安规》)4.3.1、6.1.1等规定。 2、运行值班现场管理松散、工作随意。值班负责人只对设备倒闸操作工作有安排组织,但对班组成员的其他站内工作不掌握;班组成员工作随意性强,未向值班负责人报告当天自行开展的工作安排,以致现场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监护、统筹、协调,更谈不上必须履行的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手续等规定要求。 3、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作业人员在35kV凤糯线开关处于冷备用、线路未转检修的状态下,没有评估攀登构架抄录避雷器铭牌信息可能面临的触电、坠落风险,错误地认为与线路直接连接的避雷器是已停电的设备。 4、运行值班人员不具备填用工作票的资质。变电站内攀登构架抄录避雷器铭牌信息时,因作业地点与带电部位安全距离不足,必须填用第一种工作票。但作业人员并不具备填用工作票的相关资质(包括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质)。输变电管理所在安排设备台帐数据完善工作时,也未考虑到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填用工作票的资质。 5、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风险管控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柳城供电公司对多操作任务风险未开展辨识与评估,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柳州供电局根据风险评估,提出了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控要求,但柳城供电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没有到现场进行管控和督查,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 6、设备验收工作流于形式。柳城供电公司没有按验收规范组织迁建避雷器验收,值班人员没有按照验收标准卡进行验收,35kV凤糯线线路避雷器于2014年5月更换投运至今,设备台帐等技术资料未移交。 7、完善设备台帐工作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柳城供电公司2012年成立了领导小组,2013年印发了工作方案,但工作一直没有开展。2014年才纳入重点工作进行管控,直至下半年工作才正式开展,工作进度管控严重缺失。柳州供电局对该项工作管控粗放,跟踪指导不到位,未能有效监控。 4、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事故事件自下而上逐级归属”的原则,则该事故需要被问责处理的责任单位依次是:柳城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巡维中心、柳城供电公司、柳州供电局、广西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
案例二 2015年1月7日,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柳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柳城公司”)输变电管理所巡维班人员在抄录35kV凤山站变电设备铭牌信息时,发生1起人身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件经过: 1月7日,柳城公司按照计划开展35kV凤山站(无人值守站)#1、#2主变停电预试和新建35kV沙凤线母线侧隔离刀闸接入35kV母线工作。35kV凤糯线323开关及刀闸,上凤线324开关及刀闸,35kV母线和#1、#2主变、10kV母线及各出线停电;35kV凤糯线、上凤线线路带电。 6时40分,巡维班在凤山站召开班前会(共5人,含1名实习人员),值长林某花交待当天的操作任务、停送电工作注意事项,告知35kV凤糯线、上凤线线路侧带电。 6时50分,林某花和运行人员邓某、周某军和姚某红(死者,女,39岁,正值值班员)按照调度令执行停电倒闸操作。 8时55分,电气倒闸操作完毕,按工作票要求在#1、#2主变及沙凤线母线侧刀闸接入工作现场设置了安全围栏。 8时57分,林某花分别许可#1、#2主变预试及新建35kV沙凤线隔离开关母线侧电缆连接35kV#1M工作等三张工作票。 9时34分,姚某红(凤山站设备台账负责人)为完善凤山站设备台账,在未告知值长林某花的情况下,自行前往设备区抄设备铭牌信息,并要求巡维班实习人员陈某奴(2014年10月分配到该班组)到现场帮助扶梯。 9时45分,姚某红在完成10kV电容器铭牌信息抄录后,前往相邻的35kV凤糯线线路侧避雷器抄铭牌信息。 9时46分,姚某红将梯子搭在避雷器支架后,随即向上攀爬准备抄中相避雷器铭牌信息(铭牌在避雷器顶部),在攀爬过程中,避雷器带电部位对姚某红放电,姚某红触电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对姚某红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拨打120电话。15时10分,姚某红在柳州市柳钢医院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1、姚燕红在35kV母线转检修而35kV凤糯线带电情况下,未采取验电、接地及办理工作票等安全措施,就攀登35kV凤糯线避雷器抄写铭牌参数,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简称《安规》)4.3.1、6.1.1等规定。 2、运行值班现场管理松散、工作随意。值班负责人只对设备倒闸操作工作有安排组织,但对班组成员的其他站内工作不掌握;班组成员工作随意性强,未向值班负责人报告当天自行开展的工作安排,以致现场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监护、统筹、协调,更谈不上必须履行的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手续等规定要求。 3、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作业人员在35kV凤糯线开关处于冷备用、线路未转检修的状态下,没有评估攀登构架抄录避雷器铭牌信息可能面临的触电、坠落风险,错误地认为与线路直接连接的避雷器是已停电的设备。 4、运行值班人员不具备填用工作票的资质。变电站内攀登构架抄录避雷器铭牌信息时,因作业地点与带电部位安全距离不足,必须填用第一种工作票。但作业人员并不具备填用工作票的相关资质(包括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质)。输变电管理所在安排设备台帐数据完善工作时,也未考虑到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填用工作票的资质。 5、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风险管控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柳城供电公司对多操作任务风险未开展辨识与评估,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柳州供电局根据风险评估,提出了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控要求,但柳城供电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没有到现场进行管控和督查,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 6、设备验收工作流于形式。柳城供电公司没有按验收规范组织迁建避雷器验收,值班人员没有按照验收标准卡进行验收,35kV凤糯线线路避雷器于2014年5月更换投运至今,设备台帐等技术资料未移交。 7、完善设备台帐工作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柳城供电公司2012年成立了领导小组,2013年印发了工作方案,但工作一直没有开展。2014年才纳入重点工作进行管控,直至下半年工作才正式开展,工作进度管控严重缺失。柳州供电局对该项工作管控粗放,跟踪指导不到位,未能有效监控。 5、作业前应召开现场工前会,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对工作班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交代。交代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及分工、作业地点及范围、作业环境及风险、作业技能及方法、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被交代人员应准确理解所交代的内容,并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