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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5月10日,贵州电网公司贵阳供电局花溪供电分局,在10kV线路抢修工作中发生一起外单位人身死亡事故,死亡1人。 事件经过: 5月9日晚,贵阳地区雷暴雨天气。20时21分许,花溪供电分局所属10kV隆湖线跳闸。21时05分许,据当地群众反映,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后段有导线断落。21时25分许,试送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前段正常。 5月10日7时15分许,湖潮供电所组织巡线,发现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的支线断线(LGJ-50裸导线),其中C相挂搭在下方10kV场五线上(绝缘导线)。供电所长黄孟明经核实后申请区调将该分支线路由停电转检修,并汇报花溪供电分局分管副局长孙建江联系抢修外包队伍。 8时15分,黄孟明与抢修外包队伍(四川才华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魏银河一起先到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随后组织办理停电工作票等相关手续。 9时30分许,抢修外包队伍共6人到达现场,在工作票尚未办理完毕、抢修工作准备过程中,作业人员张真平(死者,男,41岁,施工单位当地雇用的人员)在清理断落的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线路(LGJ-50裸导线)时,该线路与下方交叉跨越带电的10kV场五线发生刮擦,致使导线绝缘皮破损击穿,造成张真平触电死亡。 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张真平(死者)在带电绝缘线路未停电、断落裸导线未采取接地等措施情况下,直接拉拽裸导线及磨损绝缘导线,带电绝缘导线外皮破损、绝缘击穿,发生人身触电。 2.花溪供电分局湖潮供电所发现线路断落在带电绝缘导线上,未立即采取停电、安全隔离或标识警示等安全措施。 3.魏银河在明知10kV场五线带电、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未落实安全措施、未经许可等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4.魏银河、吴清明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张真平拉拽断落裸导线行为监护不力、发现和制止不及时。 5.贵阳供电局对抢修外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花溪供电分局在配网抢修外包项目管理中,未严格执行外委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6.花溪供电分局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制度,没有全面梳理和规范执行生产业务外包工作流程,没有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及工作界面分工。对抢修外包队伍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失职,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能力、安全培训等工作未能有效检查,没有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落实到本单位承担的具体外包抢修工作中。 1、导致该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
案例:2015年5月10日,贵州电网公司贵阳供电局花溪供电分局,在10kV线路抢修工作中发生一起外单位人身死亡事故,死亡1人。 事件经过: 5月9日晚,贵阳地区雷暴雨天气。20时21分许,花溪供电分局所属10kV隆湖线跳闸。21时05分许,据当地群众反映,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后段有导线断落。21时25分许,试送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前段正常。 5月10日7时15分许,湖潮供电所组织巡线,发现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的支线断线(LGJ-50裸导线),其中C相挂搭在下方10kV场五线上(绝缘导线)。供电所长黄孟明经核实后申请区调将该分支线路由停电转检修,并汇报花溪供电分局分管副局长孙建江联系抢修外包队伍。 8时15分,黄孟明与抢修外包队伍(四川才华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魏银河一起先到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随后组织办理停电工作票等相关手续。 9时30分许,抢修外包队伍共6人到达现场,在工作票尚未办理完毕、抢修工作准备过程中,作业人员张真平(死者,男,41岁,施工单位当地雇用的人员)在清理断落的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线路(LGJ-50裸导线)时,该线路与下方交叉跨越带电的10kV场五线发生刮擦,致使导线绝缘皮破损击穿,造成张真平触电死亡。 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张真平(死者)在带电绝缘线路未停电、断落裸导线未采取接地等措施情况下,直接拉拽裸导线及磨损绝缘导线,带电绝缘导线外皮破损、绝缘击穿,发生人身触电。 2.花溪供电分局湖潮供电所发现线路断落在带电绝缘导线上,未立即采取停电、安全隔离或标识警示等安全措施。 3.魏银河在明知10kV场五线带电、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未落实安全措施、未经许可等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4.魏银河、吴清明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张真平拉拽断落裸导线行为监护不力、发现和制止不及时。 5.贵阳供电局对抢修外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花溪供电分局在配网抢修外包项目管理中,未严格执行外委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6.花溪供电分局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制度,没有全面梳理和规范执行生产业务外包工作流程,没有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及工作界面分工。对抢修外包队伍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失职,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能力、安全培训等工作未能有效检查,没有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落实到本单位承担的具体外包抢修工作中。 1、导致该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
案例:2015年5月10日,贵州电网公司贵阳供电局花溪供电分局,在10kV线路抢修工作中发生一起外单位人身死亡事故,死亡1人。 事件经过: 5月9日晚,贵阳地区雷暴雨天气。20时21分许,花溪供电分局所属10kV隆湖线跳闸。21时05分许,据当地群众反映,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后段有导线断落。21时25分许,试送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前段正常。 5月10日7时15分许,湖潮供电所组织巡线,发现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的支线断线(LGJ-50裸导线),其中C相挂搭在下方10kV场五线上(绝缘导线)。供电所长黄孟明经核实后申请区调将该分支线路由停电转检修,并汇报花溪供电分局分管副局长孙建江联系抢修外包队伍。 8时15分,黄孟明与抢修外包队伍(四川才华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魏银河一起先到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随后组织办理停电工作票等相关手续。 9时30分许,抢修外包队伍共6人到达现场,在工作票尚未办理完毕、抢修工作准备过程中,作业人员张真平(死者,男,41岁,施工单位当地雇用的人员)在清理断落的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线路(LGJ-50裸导线)时,该线路与下方交叉跨越带电的10kV场五线发生刮擦,致使导线绝缘皮破损击穿,造成张真平触电死亡。 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张真平(死者)在带电绝缘线路未停电、断落裸导线未采取接地等措施情况下,直接拉拽裸导线及磨损绝缘导线,带电绝缘导线外皮破损、绝缘击穿,发生人身触电。 2.花溪供电分局湖潮供电所发现线路断落在带电绝缘导线上,未立即采取停电、安全隔离或标识警示等安全措施。 3.魏银河在明知10kV场五线带电、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未落实安全措施、未经许可等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4.魏银河、吴清明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张真平拉拽断落裸导线行为监护不力、发现和制止不及时。 5.贵阳供电局对抢修外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花溪供电分局在配网抢修外包项目管理中,未严格执行外委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6.花溪供电分局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制度,没有全面梳理和规范执行生产业务外包工作流程,没有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及工作界面分工。对抢修外包队伍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失职,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能力、安全培训等工作未能有效检查,没有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落实到本单位承担的具体外包抢修工作中。 3、下列不属于该事故管理原因的是( )
案例:2015年5月10日,贵州电网公司贵阳供电局花溪供电分局,在10kV线路抢修工作中发生一起外单位人身死亡事故,死亡1人。 事件经过: 5月9日晚,贵阳地区雷暴雨天气。20时21分许,花溪供电分局所属10kV隆湖线跳闸。21时05分许,据当地群众反映,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后段有导线断落。21时25分许,试送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前段正常。 5月10日7时15分许,湖潮供电所组织巡线,发现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的支线断线(LGJ-50裸导线),其中C相挂搭在下方10kV场五线上(绝缘导线)。供电所长黄孟明经核实后申请区调将该分支线路由停电转检修,并汇报花溪供电分局分管副局长孙建江联系抢修外包队伍。 8时15分,黄孟明与抢修外包队伍(四川才华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魏银河一起先到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随后组织办理停电工作票等相关手续。 9时30分许,抢修外包队伍共6人到达现场,在工作票尚未办理完毕、抢修工作准备过程中,作业人员张真平(死者,男,41岁,施工单位当地雇用的人员)在清理断落的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线路(LGJ-50裸导线)时,该线路与下方交叉跨越带电的10kV场五线发生刮擦,致使导线绝缘皮破损击穿,造成张真平触电死亡。 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张真平(死者)在带电绝缘线路未停电、断落裸导线未采取接地等措施情况下,直接拉拽裸导线及磨损绝缘导线,带电绝缘导线外皮破损、绝缘击穿,发生人身触电。 2.花溪供电分局湖潮供电所发现线路断落在带电绝缘导线上,未立即采取停电、安全隔离或标识警示等安全措施。 3.魏银河在明知10kV场五线带电、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未落实安全措施、未经许可等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4.魏银河、吴清明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张真平拉拽断落裸导线行为监护不力、发现和制止不及时。 5.贵阳供电局对抢修外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花溪供电分局在配网抢修外包项目管理中,未严格执行外委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6.花溪供电分局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制度,没有全面梳理和规范执行生产业务外包工作流程,没有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及工作界面分工。对抢修外包队伍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失职,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能力、安全培训等工作未能有效检查,没有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落实到本单位承担的具体外包抢修工作中。 4、作业前应召开现场工前会,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对工作班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交代,下列不属于安全交代内容的是( )。
案例:2015年5月10日,贵州电网公司贵阳供电局花溪供电分局,在10kV线路抢修工作中发生一起外单位人身死亡事故,死亡1人。 事件经过: 5月9日晚,贵阳地区雷暴雨天气。20时21分许,花溪供电分局所属10kV隆湖线跳闸。21时05分许,据当地群众反映,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后段有导线断落。21时25分许,试送10kV隆湖线28号杆开关前段正常。 5月10日7时15分许,湖潮供电所组织巡线,发现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的支线断线(LGJ-50裸导线),其中C相挂搭在下方10kV场五线上(绝缘导线)。供电所长黄孟明经核实后申请区调将该分支线路由停电转检修,并汇报花溪供电分局分管副局长孙建江联系抢修外包队伍。 8时15分,黄孟明与抢修外包队伍(四川才华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魏银河一起先到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随后组织办理停电工作票等相关手续。 9时30分许,抢修外包队伍共6人到达现场,在工作票尚未办理完毕、抢修工作准备过程中,作业人员张真平(死者,男,41岁,施工单位当地雇用的人员)在清理断落的10kV隆湖线广兴分支29号杆T接广兴街上公变线路(LGJ-50裸导线)时,该线路与下方交叉跨越带电的10kV场五线发生刮擦,致使导线绝缘皮破损击穿,造成张真平触电死亡。 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张真平(死者)在带电绝缘线路未停电、断落裸导线未采取接地等措施情况下,直接拉拽裸导线及磨损绝缘导线,带电绝缘导线外皮破损、绝缘击穿,发生人身触电。 2.花溪供电分局湖潮供电所发现线路断落在带电绝缘导线上,未立即采取停电、安全隔离或标识警示等安全措施。 3.魏银河在明知10kV场五线带电、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未落实安全措施、未经许可等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4.魏银河、吴清明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张真平拉拽断落裸导线行为监护不力、发现和制止不及时。 5.贵阳供电局对抢修外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花溪供电分局在配网抢修外包项目管理中,未严格执行外委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6.花溪供电分局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制度,没有全面梳理和规范执行生产业务外包工作流程,没有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及工作界面分工。对抢修外包队伍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失职,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能力、安全培训等工作未能有效检查,没有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落实到本单位承担的具体外包抢修工作中。 5、关于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作业,表述错误的是( )
案例二 2015年1月7日,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柳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柳城公司”)输变电管理所巡维班人员在抄录35kV凤山站变电设备铭牌信息时,发生1起人身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件经过: 1月7日,柳城公司按照计划开展35kV凤山站(无人值守站)#1、#2主变停电预试和新建35kV沙凤线母线侧隔离刀闸接入35kV母线工作。35kV凤糯线323开关及刀闸,上凤线324开关及刀闸,35kV母线和#1、#2主变、10kV母线及各出线停电;35kV凤糯线、上凤线线路带电。 6时40分,巡维班在凤山站召开班前会(共5人,含1名实习人员),值长林某花交待当天的操作任务、停送电工作注意事项,告知35kV凤糯线、上凤线线路侧带电。 6时50分,林某花和运行人员邓某、周某军和姚某红(死者,女,39岁,正值值班员)按照调度令执行停电倒闸操作。 8时55分,电气倒闸操作完毕,按工作票要求在#1、#2主变及沙凤线母线侧刀闸接入工作现场设置了安全围栏。 8时57分,林某花分别许可#1、#2主变预试及新建35kV沙凤线隔离开关母线侧电缆连接35kV#1M工作等三张工作票。 9时34分,姚某红(凤山站设备台账负责人)为完善凤山站设备台账,在未告知值长林某花的情况下,自行前往设备区抄设备铭牌信息,并要求巡维班实习人员陈某奴(2014年10月分配到该班组)到现场帮助扶梯。 9时45分,姚某红在完成10kV电容器铭牌信息抄录后,前往相邻的35kV凤糯线线路侧避雷器抄铭牌信息。 9时46分,姚某红将梯子搭在避雷器支架后,随即向上攀爬准备抄中相避雷器铭牌信息(铭牌在避雷器顶部),在攀爬过程中,避雷器带电部位对姚某红放电,姚某红触电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对姚某红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拨打120电话。15时10分,姚某红在柳州市柳钢医院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1、姚燕红在35kV母线转检修而35kV凤糯线带电情况下,未采取验电、接地及办理工作票等安全措施,就攀登35kV凤糯线避雷器抄写铭牌参数,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简称《安规》)4.3.1、6.1.1等规定。 2、运行值班现场管理松散、工作随意。值班负责人只对设备倒闸操作工作有安排组织,但对班组成员的其他站内工作不掌握;班组成员工作随意性强,未向值班负责人报告当天自行开展的工作安排,以致现场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监护、统筹、协调,更谈不上必须履行的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手续等规定要求。 3、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作业人员在35kV凤糯线开关处于冷备用、线路未转检修的状态下,没有评估攀登构架抄录避雷器铭牌信息可能面临的触电、坠落风险,错误地认为与线路直接连接的避雷器是已停电的设备。 4、运行值班人员不具备填用工作票的资质。变电站内攀登构架抄录避雷器铭牌信息时,因作业地点与带电部位安全距离不足,必须填用第一种工作票。但作业人员并不具备填用工作票的相关资质(包括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质)。输变电管理所在安排设备台帐数据完善工作时,也未考虑到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填用工作票的资质。 5、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风险管控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柳城供电公司对多操作任务风险未开展辨识与评估,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柳州供电局根据风险评估,提出了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控要求,但柳城供电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没有到现场进行管控和督查,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 6、设备验收工作流于形式。柳城供电公司没有按验收规范组织迁建避雷器验收,值班人员没有按照验收标准卡进行验收,35kV凤糯线线路避雷器于2014年5月更换投运至今,设备台帐等技术资料未移交。 7、完善设备台帐工作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柳城供电公司2012年成立了领导小组,2013年印发了工作方案,但工作一直没有开展。2014年才纳入重点工作进行管控,直至下半年工作才正式开展,工作进度管控严重缺失。柳州供电局对该项工作管控粗放,跟踪指导不到位,未能有效监控。 1、导致该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
案例二 2015年1月7日,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柳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柳城公司”)输变电管理所巡维班人员在抄录35kV凤山站变电设备铭牌信息时,发生1起人身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件经过: 1月7日,柳城公司按照计划开展35kV凤山站(无人值守站)#1、#2主变停电预试和新建35kV沙凤线母线侧隔离刀闸接入35kV母线工作。35kV凤糯线323开关及刀闸,上凤线324开关及刀闸,35kV母线和#1、#2主变、10kV母线及各出线停电;35kV凤糯线、上凤线线路带电。 6时40分,巡维班在凤山站召开班前会(共5人,含1名实习人员),值长林某花交待当天的操作任务、停送电工作注意事项,告知35kV凤糯线、上凤线线路侧带电。 6时50分,林某花和运行人员邓某、周某军和姚某红(死者,女,39岁,正值值班员)按照调度令执行停电倒闸操作。 8时55分,电气倒闸操作完毕,按工作票要求在#1、#2主变及沙凤线母线侧刀闸接入工作现场设置了安全围栏。 8时57分,林某花分别许可#1、#2主变预试及新建35kV沙凤线隔离开关母线侧电缆连接35kV#1M工作等三张工作票。 9时34分,姚某红(凤山站设备台账负责人)为完善凤山站设备台账,在未告知值长林某花的情况下,自行前往设备区抄设备铭牌信息,并要求巡维班实习人员陈某奴(2014年10月分配到该班组)到现场帮助扶梯。 9时45分,姚某红在完成10kV电容器铭牌信息抄录后,前往相邻的35kV凤糯线线路侧避雷器抄铭牌信息。 9时46分,姚某红将梯子搭在避雷器支架后,随即向上攀爬准备抄中相避雷器铭牌信息(铭牌在避雷器顶部),在攀爬过程中,避雷器带电部位对姚某红放电,姚某红触电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对姚某红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拨打120电话。15时10分,姚某红在柳州市柳钢医院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1、姚燕红在35kV母线转检修而35kV凤糯线带电情况下,未采取验电、接地及办理工作票等安全措施,就攀登35kV凤糯线避雷器抄写铭牌参数,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简称《安规》)4.3.1、6.1.1等规定。 2、运行值班现场管理松散、工作随意。值班负责人只对设备倒闸操作工作有安排组织,但对班组成员的其他站内工作不掌握;班组成员工作随意性强,未向值班负责人报告当天自行开展的工作安排,以致现场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监护、统筹、协调,更谈不上必须履行的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手续等规定要求。 3、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作业人员在35kV凤糯线开关处于冷备用、线路未转检修的状态下,没有评估攀登构架抄录避雷器铭牌信息可能面临的触电、坠落风险,错误地认为与线路直接连接的避雷器是已停电的设备。 4、运行值班人员不具备填用工作票的资质。变电站内攀登构架抄录避雷器铭牌信息时,因作业地点与带电部位安全距离不足,必须填用第一种工作票。但作业人员并不具备填用工作票的相关资质(包括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质)。输变电管理所在安排设备台帐数据完善工作时,也未考虑到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填用工作票的资质。 5、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风险管控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柳城供电公司对多操作任务风险未开展辨识与评估,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柳州供电局根据风险评估,提出了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控要求,但柳城供电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没有到现场进行管控和督查,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 6、设备验收工作流于形式。柳城供电公司没有按验收规范组织迁建避雷器验收,值班人员没有按照验收标准卡进行验收,35kV凤糯线线路避雷器于2014年5月更换投运至今,设备台帐等技术资料未移交。 7、完善设备台帐工作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柳城供电公司2012年成立了领导小组,2013年印发了工作方案,但工作一直没有开展。2014年才纳入重点工作进行管控,直至下半年工作才正式开展,工作进度管控严重缺失。柳州供电局对该项工作管控粗放,跟踪指导不到位,未能有效监控。 2、不属于事故发生间接原因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