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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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条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原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试分析: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限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投标人有偷换概念,虽然投标人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负责或性质特殊”的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