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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原某省第二律师事务所演变而来,该所原系某省司法厅所属的国资所,后于2001年由国有制所改为合作制所,2010年该所的组织形式又由合作制改为了合伙制。宋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11月,宋某向某市原地税局提交举报材料,要求税务机关查处某律师事务所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的行为,并对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予以强制征收。2011年12月,某市原地税局将该举报材料转至被告某区原地税局。经社保经办机构核查,至2012年2月前某律师事务所应缴社会保险费共计628646.59元,该所负责人在社会保险费检查表上予以签字确认。后又认定某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1月开始至2013年1月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共计84631.92元,滞纳金共计7372.58元。被告某区原地税局对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两次催缴,并针对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某律师事务所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作出了《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中查明某律师事务所现已停业,该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对某区原地税局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书中止执行,待具备条件后恢复执行。2013年12月,被告某区原地税局对宋某作出《回复》,就其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了告知。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某律师事务所自1996年1月至2011年12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70,805.05元依法定程序和期限予以征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区原地税局答辩——
社会保险机构未先履行包括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规定的缴费数额、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名称等资料的行政职责,某区原地税局不能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责。原合作制的某律师事务所与现存的合伙制的某律师事务所并非同一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向被告某区原地税局告知原合作制的某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及迁址、新址信息,某区原地税局则客观上不能对其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征收。而现存的合伙制的某律师事务所至今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未向某区原地税局依法提供缴费登记信息、资料及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因此被告某区原地税局不能依法对其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某区原地税局已对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两次催缴,并针对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作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
思考问题:阅读以上案例材料,原地税机关是否胜诉?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应对,可以减少执法风险?对于您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案例二、杨某诉某原地税局请求确认未履行代扣代缴社保费及未及时告知社保缴费情况行政行为暨行政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杨某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0年5月,杨某与某原地税局、建设银行某支行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由杨某在建行某支行开立缴税(费)专用账户,建行某支行为原告每月向某原地税局划缴医疗保险费。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杨某的缴税(费)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造成某支行无法为其向某原地税局划缴医疗保险费。2016年3月至4月,杨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31日,杨某到某原地税局的办税服务大厅补交了所欠的8个月社保费。杨某出院后,因前述8个月的延误缴费,某社保基金管理局不能按规定给予杨某医疗费用的95%报销,只给予50%报销。随后,杨某到某社保基金管理局、某原地税局等部门信访,两部门均以书面形式作了回复。但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原地税局应根据《社保法》的规定,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告知本人,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但某原地税局在明知杨某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扣缴的情况下,工作失职,从未通知杨某,造成杨某医疗费无法足额报销的经济损失。起诉要求确认某原地税局未履行代扣代缴和未及时告知缴费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因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失职造成杨某经济损失13526.22元(无法按社保条例95%报销的差额)。
——某原地税局答辩——
一、杨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非强制参保,其个有参保、停保的自由。
二、杨某与代扣银行签订的《代扣授权书》第3条明确规定“承担由于……因该账户余额不足造成在收费单位规定的扣划不成功而带来的一切后果”,杨某应承担相应后果。
三、原地税局已按照上级要求和现实情况,提供多种方式给包括杨某在内的参保人对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查询,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原地税局认为,杨某以行政侵权为由要求原地税局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思考问题:某原地税局在本案中有没有“代扣代缴”的法定职责?某原地税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赔偿的法定情形?法院会判决哪一方胜诉?胜诉的关键理由是什么?诉本案涉及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的什么义务?对于您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案例三、程某与某市人社局、财政局、原地税局、社保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案情简介——
程某原系某机床厂职工,该厂转制后,程某由第三人曙光机床厂接收,现曙光机床厂在工商机关登记状态为存续。1998年5月为解决某机床厂出售后的遗留问题某市人民政府通过会议确定包括程某在内的某机床厂38名职工“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再由社保公司负责拨发退休费,所需基金由财政从国有资产出售收入中按(1997)56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充”。2015年,某市人社局、财政局、原地税局联合发布(2015)258号文,主要相关内容为“认定为无缴费能力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2008]32号有关规定,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述258号文执行后,因第三人曙光机床厂无力承担程某的养老保险费,又没有申请认定困难企业,致使程某无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程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按照某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市长批示(只收所欠的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不能按258号文件来收取,即按个人百分之八收取保费至退休为止。
—— 某原地税局答辩——
一、按照规定,某原地税局只是依据社保部门核定的个人缴费数额征收社保费,不直接征收。程某没有到某原地税局申报缴纳社保费,某原地税局也没有作出拒绝其申请缴纳社保费的行政行为,双方未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二、程某提到的258号文件,某原地税局参与制定并且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按此文件执行,程某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问题: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权利?本案的主要责任方是哪一方?某市社保管理局、原地税局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法院会如何支持哪一方的诉求?在社保费征收过程前,还有哪些前置工作?对你如何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案例四:某公司与某社会保险管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8日,袁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同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4年9月18日,某公司向某社会保险管理处提交某县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增加花名册,为袁某等职工办理增加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入员增加时间为2014年10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某公司为袁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14年9月29日,袁某在执行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骨骨折,多处挫伤。2015年5月12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袁某上述伤情系工伤。2015年12月29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袁某的伤残情况作出如下鉴定结论:致残程度为十级。2006年3月4日,某公司与袁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5年2月12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2016年10月30日,某公司向某社会保险管理处提交工伤赔偿申请书,要求某社会保险管理处按规定给付工伤职工袁某次性工伤赔偿金,某社会保险管理处收到上述申请后向某公司送达关于某公司申请工伤赔偿答复意见书,认为袁某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给付。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于2014年9月18日就已经某社会保险管理处审核通过与袁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某社会保险管理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万元。
社会保险管理处答辩
被告某社会保险管理处辩称:首先,申报工伤保险时间与参加社会保险时间是两个不同概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即时申报即时生效,也可以选择下月生效,而某公司选择的是下月生效,即2014年10月参加社会保险。某社会保险管理处加盖的印戳时间是申报时间,而非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其次,某公司仅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该条第62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与袁某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31日,后双方协议于2015年2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依照《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某公司需要补缴的袁某工伤保险费应从2014年2月起算,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支。同时,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并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某公司与袁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在2005年2月,即便上诉人现在补缴有关费用及滞纳金,也无法追溯到2015年2月。
思考问题: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用人单位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有关材料,但未能依法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的,是否能视为社会保险关系已经建立?是否应当认定袁某因公受伤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案例五 某公司与某市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决定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12345专线接到自称某公司员工的电话匿名举报投诉,反映某公司存在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情形。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5月31日向某公司发出社会保险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某公司依法举证、配合调查。某公司向某市社会保障局提交了花名册、工资表、参保情明细表、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书面材料。2012年6月2日、6月15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向12345专线去电提出企业连续亏损,但社保部门未调查就让某公司为员工补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希望待经营好转后再陆续为员工补缴。某市、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将上述来电反映情况转至某市社会保障局处。某市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7月3日依职权对某公司委托人许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许某在笔录中称某公司当月的工资下月发放,社保缴费基数系参照上月工资,又认可某公司在2012年2月至4月存在未足额参保的情况属实。某市社会保障局核査了某公司的社保缴费情况并制作了补交预算清单。经调査核实,某市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纳(补足)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某公司,责令某公司补缴欠缴的2012年2月至4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金37803331元、滞纳金2179.31元(滞纳金以缴交日为准)共计39921.62元。某公司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市社保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某公司仍不服,遂于2012年10月24日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提起上诉,认为某社会保障局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繳纳(补足)指令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其违法的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明确;原审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社会保障局答辦
被告某市社会保障局辩称:对于某公司提到的某市社会保障局原审没有提供证据材料的原件核对的问题,在原审证据交换阶段,某公司没有提出核对证据材料原件的请求,因此当时没有提供原件给某公司查阅,某市社会保障局二审带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原件,如果某公司有需要,可以给某公司查阅。某公司提到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没有指明某公司违反哪条法律情况,某市社会保障局的补足指令书已明确告知《社会保险法》第86条之规定,责令某公司自收到本指令书15日内到某市社会保障局处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某公司所说的没有指明法律依据的问题。另外,某公司称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总额与事实不符,某市社会保障局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明细表”,是由某公司出具的该单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明细表,清楚地写明每位员工实际工资及参保工资及少报工资的差额。某市社会保障局根据该差额进行社会保险补交金额的计算。某公司提到补退总金额及补足指令书总额不足的问题,某市社会保障局在原审中提交的补交预算清单仅是截取了2月、3月、4月合计的一栏,并不能全面反映所有公司人员补退总额。某市社会保障局二审将所有员工补交清单带至法庭,某公司如有需要,可以当场查阅。补交预算清单根据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情况明细表中的工资进行计算,另外,某公司在行政复议及本案的原审阶段,均没有提出涉案金额的异议,仅是提出因公司经营困难,希望降低参保比例及延缓缴交社会保险费,某公司对数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某公司提到应当按照《(某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进行追缴,而不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某市社会保障局认为,《某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修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时间是2006年7月26日,而《社会保险法》实施的日期是2011年7月1日,某市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千分之二,《社会保险法》计算的标准是万分之五,很明显某市的条例对于滞纳金的标准是更高的,对某公司更为不利。而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某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于该滞纳金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与《社会保险法》进行衔接,也是每日万分之五。因此,《社会保险法》属新法,也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某市社会保障局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适用《社会保险法》进行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思考问题:1.本案例中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该适用的比例是多少?2.该案例征收机关的限缴指令内容有是否有问题,如果有,请指出问题,并提出改正建议?3.对用人单位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程序是否有问题?如果有,请指出问题,并提出改正建议。
案例1:某市人社局张某某等违规办理参保缴费案。张某某,时任某市人社局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主任。邹某,时任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周某某,时任某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上述三人组成了以权谋私的“铁三角”。
2004年,邹某妻子注册成立劳务服务公司,业务涵盖了提供劳务派遣、代理社保缴纳、工资福利代发等服务。该公司简介中称,“社保支持团队直接对接劳动保障部门”,所谓的“直接对接”的渠道,实则是公权力的裙带关系:成立一家私人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平台,接着利用劳动监察执法“赶鸭子”,使非法用工企业不得不将员工缴纳社保的业务,交给这家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企业支付给该公司的费用,一般都按100%的比例核算,而该公司在给这些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时,与社保信息管理者勾结,利用内部人员的技术和权力,将代缴社保人员的身份全部改成了“灵活就业人员”,劳务公司便可再多留下8%的社会保险费。该案中,社保信息遭到篡改的人员达到数千人。事后,相关部门花费了3个月时间,才将数据还原。
“铁三角”从张某某处开始瓦解,2012年,在人社局对社保信息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社保信息库中的多项数据被篡改,大量社保基金流失,纪委开始对张某某立案调查。后来纪委在调查邹某时,在其办公室抽屉里翻出了一份劳务服务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其中注明了邹某、周某某等人的入股分红内容,“铁三角”违规修改参保登记信息,以权谋私的案情曝光。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受到法律的惩罚。(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2:某市社保局马某等违规违纪受贿案。马某,D市社保局行政审批原科长。庞某,D县社保局统筹股原工作人员。
2010年1月,某县盐厂职工唐某付给“中间人”魏某6.8万元,委托其为自己办理提前退休。同年1月,县公安局户籍员雷某收受魏某贿赂,违规为唐某补录户籍,将唐某出生时间由1975年7月18日改为1965年3月28日。2月4日,Q县社保局股长郑某收受魏某贿赂,违规办理唐某社保关系转出Q县。2月5日,D县社保局统筹股原工作人员庞某接受魏某吃请后,违规办理唐某社保转入D县,违规修改社保档案中的出生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3月,原D市社保局行政审批科长马某收受魏某贿赂,向有关审批人员打招呼,违规为唐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4月,D市社保局违规办理唐某1990年1月至2000年12月和2010年1至3月的养老保险费补缴。10月,D市社保局为唐某核定待遇,提前15年退休,唐某共骗取养老金21.56万元。 (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两个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三、违规认定应缴费险种
案例4:某市养老保险中心郑某某侵占内退职工社会保险费案。郑某某,原系某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下称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2010年4月,郑某某以其弟媳冯某甲的名义与某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人才服务公司)签订派遣业务合作协议,郑某某使用人才服务公司资质对外开展业务。
2010年5月,为解决原市燃料总公司改制后34名内退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市政府批转专项资金至市商务局,希望将政府拨付资金一次性缴纳到社保部门。市商务局分管企业改革副会长陈某为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找到郑某某,郑某某谎称人才服务公司系养老保险中心的下属单位,可以办理这34名内退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2010年7月,郑某某安排其公司业务员在某区社保处开设人才服务公司(燃料公司)社保户,将34名内退职工从原燃料公司户转入人才服务公司(燃料公司)户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郑某某从某区社保处得知按政策34名内退职工转户后每月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三个险种不用缴纳。郑某某随后在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只实际代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共计51.07万元,未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郑某某既未将此情况告知市商务局也未返还相应款项,将该款项占为己有。经核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预留金为19.57万元,被郑某某挪用于其个人投资、借贷及消费。
综合其他案情,法院判决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五、违规审批减免社会保险费
案例2:辽宁省某市社保局王某乙等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案。王某乙,辽宁省某市社保局事业管理科原科长,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人员增减、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张某某,辽宁省某市某社保局原局长助理,分管事业管理科,指导、监督事业管理科业务工作。
2012年,某市A局下属单位B馆、C馆新录用多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新录用人员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B馆新录用17人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0余万元, C馆新录用8人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6万元。时任某市市长助理兼A局局长赵某某与时任某市社保局局长王某甲沟通,以BC两馆新录用人员经济困难为由,希望某市社保局减免部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王某甲应诺。随后,王某甲询问张某某可否减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一半,张某某表示同意,王某甲让王某乙减免上述新录用人员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一半,王某乙同意并提出要BC两馆就所减免金额出具欠条,以掩盖上述事实。张某某、王某乙明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仍予以同意并执行。某市社保局分别实际减免B馆、C馆新进事业编制人员社会保险费21万元、18万元,造成某市社保局国家社保资金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王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3:浙江某县人社局信息中心张某某受贿案。张某某,浙江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浙江A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被违规减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为表示感谢及继续违规减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时任A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刘某某同意或者经手,先后多次送给浙江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及介绍人俞某贿赂款共计183.33万元,造成国家少征A公司社会保险费共计371.33万元。
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六、违规变更缴费基数
案例4:重庆市某区就业管理局季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案。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季某利用担任某区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科长、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科科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13万元并为其办理提前退休。2010年1月、2011年3月,季某受重庆某公司黄某某的请托,违规下调该公司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等,致使该公司少缴失业保险费30万元,事后收受黄某某的贿赂款3.5万元。
2015年5月,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案例来源: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案例)
案例5:北京市某区社保支付科朱某骗取社保资金案。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朱某在某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基金支付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生育待遇、失业待遇变更和支付业务(收取并审核申请材料、录入业务系统并存档等)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子何某、社会人员赵某,利用朱某实际控制的四家公司,收集产妇信息,违规为不在上述公司实际工作的产妇办理在京社保缴纳业务(共计125人次),人为调高社保缴费基数,在满足津贴申领条件后,以上述产妇的名义申领生育津贴、失业津贴,并将申领的津贴款据为己有,贪污金额达670余万元。
2018年4月,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80万元。(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七、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社会保险费款
案例1:某区社保局陈某某贪污社会保险费案。陈某某,某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原副主任。
2004年至2015年,陈某某利用分管全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征缴及对社会保险手册填写真实性审核的职务便利,蒙骗社会上不了解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群众,私自为这些群众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群众将现金直接交给陈某某本人或通过银行汇款到陈某某个人账户,而不是按规定交到财政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陈某某在收取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过程中,采取收入不入账、利用私自加盖钢印和审核章的空白养老保险手册虚假填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等方式,侵吞、骗取937人养老保险费共计3654万元。2015年4月,有群众陆续到某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反映陈某某收取养老保险费没有记入养老保险账户的问题。此后,陈某某以外出治病为理由向单位请假,下落不明。
2015年5月,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进行立案审查,网上通缉,并冻结其全部资产。9月,陈某某到区人民检察院自首。2017年1月,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2:某区某村原党委委员郎某某职务侵占案。郎某某,2008年从部队退伍回乡,并于当年被选为村党委委员。
2016年7月,52岁的村民丁某向村递交办理失地养老保险的申请,负责此项工作的郎某某受理后,收取了丁某办理失地养老保险的费用共计10余万元;同年9月,78岁的村民蔡某某也向村递交办理失地养老保险的申请,并交给郎某某4万元。郎某某收款后答应1个月内给她们办好,但事实上并没落实,而是把这两笔钱私自挪用了。
郎某某还通过各种手段侵占了其他村民代办养老保险的款项,拆东墙补西墙并通过借款还了一部分,至案发时止,还有村民叶某等共计32万元被其侵占。
2017年6月29日,某县公安分局对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问题予以刑事立案处理。(案例来源: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案例)
案例3:某县医保中心龙某截留社会保险费案。龙某,2000年6月至2009年2月先后担任某县医保中心征缴员、基金出纳员,负责开票、收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
龙某利用单位票据管理员兼行政经费出纳麻某长期生病不在岗的机会,以给票据管理员帮忙为由,有目的地经手票据领购及核销,逃避制约与监督。龙某在收取社会保险费过程中,私自截留部分记账联,仅向会计提供已存入银行专户的基金记账联,没有将已开具票据的存根联交给会计核对。因部分参保单位缴费人嫌缴费过程麻烦,龙某就以方便和帮助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为借口,主动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用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缴费并帮忙代存。龙某在收取这些社会保险费款后,私自截留部分私存。2009年,单位自查发现,2006年1月至2009年2月,龙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医疗、生育保险等费款后,采取收款收据记账联不做收入帐、出纳现金账上也不登收入账的手段,私自截留医疗、生育保险等费款674笔,共计487万元。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龙某主动退还县医保中心160余万元。
2011年12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八、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社会保险费款
案例4:某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刘某挪用费款案。刘某,时任某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征缴科科员,从事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2008年1月,刘某独自到市电业局征收2007年7月至12月的企业养老保险费,市电业局当时交给其两张承兑汇票112万元,到期时间分别为2008年2月和3月,另有现金3.5万元,共计115万元。刘某回单位后,只将收取的部分企业养老保险费上交给单位财务科,剩下的103余万元承兑汇票以电业局要支付承兑为由未上交,后私自将承兑汇票进行兑现,部分用于购买彩票。刘某向电业局开具发票时,只在发票联上填写了日期,记账联和存根联均未填写日期,并通过延缓入账的方式躲避所在单位的财务对账。
2008年1月,因其挪用公款造成的100万余元的亏空无法填补,刘某分别于11日和14日将两张伪造的金额各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5月和6月的假承兑汇票交给单位财务科,意图拖延时日。4月8日。该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财务科出纳员在核对到期承兑汇票时,发现刘某交来的两张承兑汇票异样,立即到银行鉴别,并向单位领导汇报。14日,财务科通知刘某两张承兑汇票有问题,要求其到市电业局落实核对,刘某将两张假汇票取回销毁。刘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于16日下午用手机给单位领导发了一条要去投案自首的短信,随后到市检察院反贪局自首。
当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追缴刘某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88万元。(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5:湖南某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胡某某挪用公款案
胡某某,县人社局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原副主任。
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胡某某以为他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为名,骗取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款,违规将被害人身份信息录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打印出参保人缴费通知单等单据加盖公章交给参保人。胡某某发现参保人马某某、赵某某等人已到退休年龄,为防止罪行败露,采用向参保人银行账户按月转账的方式,制造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假象,继续掩盖其诈骗行为。共计骗取参保人马某某、赵某某等8人6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及赌博。截至2016 年3月,胡某某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挪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内的公款56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0年4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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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
案例1:武汉某社保处房某某等违规办理补缴案。房某某,武汉某社保处登记核定科原科长,王某、李某系武汉某社保处核定科原工作人员,负责辖区的社保参保登记及核定等工作。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186名不具备购房资格、又欲购房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房某某、王某、李某应苏某的要求,分两次违规为上述186名人员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房某某、王某、李某分别收受上诉人苏某贿赂款各14万元。苏某、李某甲(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工负责,帮助1438名不具备购房资格、又欲购房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苏某与房某某、王某、李某共同商议,按每办理一名补缴手续给好处费0.2万元达成意向。房某某等人按照苏某的要求,违规为上述1438名人员办理了补缴2年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苏某分别给房某某、王某、李某贿赂款各95.8万元,合计收受贿赂109.8万元。
2015年4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区纪委给予房某某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5月,区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分别给予王某、李某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5月,市人社局分别给予房某某、王某、李某开除公职处分。(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2:江西某矿务局人社处长陈某某受贿案。陈某某,原任某矿务局数据管理员、退休申报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处长助理。
2000年至2016年,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邹某某、杨某某及王某、朱某等人的请托,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在上述人员申报领取养老金的信息过程中,将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虚假电子身份信息报至省社保局,造成国家养老金80余万元被骗领的严重后果。另外,陈某某擅自修改其本人养老保险数据,使矿务局为其多缴纳养老保险金6.5万元;同时利用其职务便利及职权影响,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等方式,将其妻、子、妻弟、妻妹等人挂靠在相关企业在职职工名单中,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致使某矿务局及其下属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26.8万元,共计贪污公款33.4万元。
陈某某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3:江西某区社保局副局长卓某某违规补缴案。2018年11月,时任区社保局副局长的卓某某为同姓卓甲及其妹妹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使两人获得养老待遇。卓某某告知卓甲,每人需补缴保费12.7万元。卓甲随后将两人保费25万元转至卓某某的账户上,卓某某仅为卓甲兄妹二人各缴纳保费7.8万元,将剩余的9.7万元占为己有。
2018年12月开始,卓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登录社保系统金保工程信息系统,擅自修改后台数据,为刘某某提供的外省籍人员虚构社保缴费记录。截至2019年7月,卓某某共为刘某某等人办理了7批次共计109名外省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收受刘某某、田某贿赂共计114.4万元。
2021年1月,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4:某县社保局范某某等贪污受贿案。朱某,某县社保局核定股原副股长。范某某,某县供销社政工股原股长。陈某甲,中共预备党员,县社会保险局稽核股原股长。何某某,某县社会保险局支付股原股长兼微机中心主任。陈某乙,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原副局长。
2012年初,纪检检查一室对群众反映的范某某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发现,范某某在2006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A、B等11个供销社324人办理了参保手续,收受他人贿赂123.6万元,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工作中贪污公款2.4万元。同时发现县社保局朱某、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经查,2006年12月底,范某某找到陈某甲,将30人共60万元参保费汇入陈某甲帐户。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何某某、陈某乙二人,采取1988年至1996年不缴费也视同缴费年限、分年度计算少核定缴费等手段截留并贪污社保资金29.1万元,三人各分得9.7万元。
朱某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范某某办理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从中贪污社保款计12.85万元,收受贿赂2万元。
范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别判处三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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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规审批减免滞纳金
案例5:某市社保局信息管理处长周某受贿案。2005年9月某市社保局信息管理处处长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请托人更改参保年龄信息,致使其少交了12年应交的养老保险费,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1.8万元,从中收取请托人贿赂款0.5万元。2007年7月又擅自为三名请托人减免滞纳金,并收取贿赂款1万元。
2007年9月周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6:湖南某市人社局曾某受贿案。曾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处征缴扩面一科原副科长。
2018年2月,曾某接受周某的请托,让马某违规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王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再利用自己的权限给王某某减免滞纳金,并打印出养老保险征缴单交给周某。曾某微信收取周某1万元,并转给马某0.5万元。
2018年3月,曾某接受贺某的请托,让马某违规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许某、贺某某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8年4月,曾某让马某为许某、贺某某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同日,曾某使用自己的权限给许某、贺某某减免滞纳金,并打印养老保险征缴单。曾某微信收取许某1.5万元,并转给马某0.5万元。
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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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先缴后退非法套取社保资金
案例1:贵州省某县社保局张某侵吞退费款案。张某,女,某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原会计兼出纳。因犯贪污罪于2018年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作为90后干部,案发时年仅25岁,利用职务便利贪污40余万元,被称为铜仁最年轻的“女苍蝇”。
2016年9月,张某刚刚参加工作,2017年7月即开始实施贪腐行为,利用其职务之便虚构王某某等10人在该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事实,又以王某某等10人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为由申请城乡养老退保,骗取社保资金,同时还侵吞杨某某等89人退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含死亡超领),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数额巨大。
2018年8月,法院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该案也被该市列为首起监察委移送审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2:云南省某县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毛某某恶意作废发票案。2020年,云南省税务局在自查自纠中发现某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劳务派遣人员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有4份作废票据存在疑点,经查,毛某某在收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现金的过程中,将费款所属日期为2019年1月至12月,开票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19日、9月3日的4份已完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票证作废,将收取的社会保险费2.73万元占为己有。(案例来源: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案例)
案例3:某县副镇长刘某诈骗案。刘某,某县原副镇长,迷上了赌博,为还赌债,把手伸向群众的养老保险金,最终赌输了自己的人生。
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刘某利用其担任副镇长分管社会保险工作之便,明知农业户口不符合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却利用群众对她的信任,以帮助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名,先后骗取23人80余万元的“参保费”。刘某先将群众的参保费存入社保所账户完成任务,然后从社保所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费又退回她的个人账户。刘某没有及时将退费款返还群众,而是用于赌博。为掩盖违法行为,刘某假借人社局的名义,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为5名年满60岁的群众发放所谓的“养老金”2.78万元。后因无钱停发而事发,群众自发进行了追讨。案发时,刘某已退还10名被骗群众的“参保费”42.4万元,仍有13名被骗群众计37.16万元未归还。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十二、伪造资料套取退费款
案例4:某县社保局温某违规办理退费案。2008年4月,某县社保局在接待一名退休人员咨询养老金情况时发现疑点,随即调阅了其退休档案,发现这名人员在1999年至2006年间没有缴费,但系统显示已录入缴费数据。该局随后开展了专门的数据清理,发现了更多的问题。6月,县社保局向县纪检和监察局报告案情,经查发现该局养老工伤生育管理股工作人员温某存在重大嫌疑。
2007年4月起,温某在政务大厅负责办理单位职工参保工作,由于人少事多,为 “简便手续,限时办结”,社保局扩大了经办人员的权限,但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却没有及时跟进。2005年2月至2008年2月,温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缴业务中,采取缴费不入账,或擅自录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信息,以及私自为参保人员退保等方式贪污社保基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共计33.6万元,其中:擅自录入24人的缴费数据,贪污社保基金20.23万元;采取办理养老保险方式,以退保人身份领取10人的养老保险金,造成养老金支付损失1.09万元。经查,温某办理退保业务的10人中,除6人经征收股长签字外,其余4人未经任何领导签字,温某本人作为领款人签字直接领款。
2009年,当地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温某七年有期徒刑,其贪污的社会基金已全部归垫。(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5:安徽省某市社保中心韩某挪用公款、受贿案。韩某,安徽省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财务科原工作人员。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韩某使用其本人U盾填写转账金额后,趁财务科负责人刘某外出之际,盗用刘某的U盾、密码,审批权限,以办理退费业务等方式 ,将市社保征缴中心转移收入账户里的资金陆续分67批次转到由韩某实际控制的王某甲、王某乙等11人的账户共计423万余元,其中用于生意投资105万元,用于购房、购车和个人消费240余万元,用于发放“过渡性养老金”30余万元。2018年6月至9月,韩某亲属退还挪用的部分公款。
2018年,当地法院判决韩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十三、篡改账户缴费信息数据
案例1:某市社会保险局孙某篡改信息案。孙某,某市社保分局原工作人员,2005年7月擅自把参保人唐某的参保资料篡改为蔡某的参保资料,加大了蔡某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使本不符合条件的蔡某符合了按月领取退休待遇的条件。同年8月办理了退休。同时,孙某违反调整退休待遇规定,私自为蔡某每月增加了35.97元的退休待遇。除此之外,孙某还盗用其他工作人员密码违规为他人办理退休手续,利用其在社保工作的便利,欺骗有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但又不了解社保缴费程序的群众,让他们将社会保险费交由其代理补缴。孙某收到他人补缴款后,不到地税局缴费,而是违规越权为他人录入参保资料,把他人的补缴款据为己有。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月,孙某采用篡改参保资料及销账的手法,为60人违规办理了参保、异地转入、工龄补缴、养老待遇核发等手续,以帮助参保人到税务局代缴社会保险费为借口,收取并截留社会保险费57.95万元。孙某将截留的款项部分用于其丈夫偿还赌债,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孙某的亲属代其退清了全部赃款。
2006年12月7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2:某县社保局原副局长张某篡改账户信息案。张某,1994年起在社保局工作,从一名普通的办事人员到副股长、股长,直到2002年6月起任副局长,分管待遇核发、失业保险电脑信息和征收等工作。
2006年12月,社保局信息股一位同志因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到办公室加班,发现张某正在冒用其他操作员的用户权限录入信息,该同志马上向局长汇报,局长感到问题严重,立即组织人员对社保信息资料进行清查。
经查,张某在任副局长期间,从2002年3月至2006年12月,利用熟悉社保网络业务之便,将亲戚朋友委托办理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缴入指定单位账户,而是利用节假日时间,冒用电脑操作员的操作号码和密码,空账录入数据,实无资金到账,私自打印出《现有养老保险记录简要查询》凭单交给委托参保人,作为已办理参保依据。此间,张某先后欺骗了29位参保人,骗取社会保险费27.39万元,用于投资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等营利性活动。问题发现后,张某主动清退金额20余万元。
2007年4月19日,法院判决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十六、违规开具票证骗取相关待遇
案例4:山东某市社保局杨某某违规开具社保证明案。杨某某,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个人帐户管理处主任科员。
2013年2月至4月,杨某某利用负责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为未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符合在本市购房条件的郭某某等人开具虚假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收受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89万元。
法院判处杨某某犯受贿罪。(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5:江苏某市社保局系统维护员焦某虚开缴费证明案。自2016年10月6日起,某市实施非本市户籍人口限购商品房政策,丰某等便合谋虚开并买卖某市社保缴费证明。
焦某是丰某的小舅子,虽然不是某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但作为软件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具有接触社保系统的便利条件。
丰某教唆焦某,利用其曾负责维护某市社保系统的工作便利,连接某市社保系统,使用系统维护的登录口令非法进入社保验证系统,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添加社保缴费数据并生成社保缴费证明。之后,交由丰某等逐层转发出售。
截至2016年12月7日案发,焦某利用上述手段生成558份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其中515份已通过市国土局验证,丰某获利179.1万元。
犯罪嫌疑人在某市房屋限购政策施行后2个月内,违法虚开558份社保缴费证明,并通过房产中介层层加价贩卖,违法所得高达400余万元,后果十分严重。
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焦某、丰某等,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判处丰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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