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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丈夫在私立医院花费10万元后去世,徐某申请甲省乙市丙县社会医疗 保险事业局给予办理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该局以乙市政府制定的《新农村合作 医疗管理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规定的私立医院费用不能报销为由不 予报销。由于甲省政府《甲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规定》并 未制定私立医院的报销限制,徐某对不予报销行为申请复议,并一并请求复议机 关审查乙市政府的《管理通知》,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1)如果徐某的丈夫没有死亡,徐某只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对于不予报销 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在本案中徐某的丈夫死亡,其作为妻子可以像 继承财产一样,继受丈夫的复议申请人资格,故徐某可以作为复议申请人申请复 议 ,A选项错误。 (2)本案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报销”是由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局 作出的,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自然是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局。注意,是具体行政行 为决定被告和被申请人,而不是附带性审查的文件来决定被告和被申请人,县公 安局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王某500元,难不成王某 要以全国人大作为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吗?所以, B 选项错误。 (3)既然题干交代了乙市政府《管理通知》限制了徐某对私立医院医疗费的报 销范围,违反了上位法甲省政府的《甲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 理规定》,法院自然不能拿一个违法的文件来认定以它为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予报销行为)合法,C 选项正确。 (4)根据B 选项的分析,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局,那么复议 机关是县政府,是《管理通知》的制定者乙市的下级机关,即使其认为《管理通 知》抵触上位法省政府的《甲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规定》, 也是无权撤销或者改变该文件的,否则不是以下犯下吗?可见,D 选项错误。
甲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甲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 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了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制定差异 化收费标准。甲省乙市交通局对达瑞公司的停车场核定征收标准为停车后前半小 时为1.2元,半小时至三小时为2.4元/小时,三小时后为4元/小时,达瑞公司 对征收标准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B 选项一并审查《实施意见》的附带性审查方式正确,除此以外,对抽象 行政行为提起附带性审查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 出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实 施意见》的制定者为甲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交通厅,均无权制定规章, 只能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该要件满足。一定要注意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而省 住建厅等不是省政府,是省政府下属的部门。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题中的《实施意见》是市交通局 对达瑞公司的停车场核定征收标准的法律依据,该要件也满足。第三,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请求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 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该要件也满足。综合来看,对抽 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性审查所需要的4大构成要件B 项均满足,故B 项正确。 (3)如前所述,《实施意见》的制定者为甲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交通 厅,均无权制定规章,《实施意见》的性质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本案中,《实施 意见》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法院认为合法,可以选择适用;既不是依据,也不 是参照。C 项 、D 项错误。
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如果政府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违约行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 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合同可受案依 然遵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基本格局。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 协议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可以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提 起行政诉讼吗?答案是否定的。本题的陷阱点在于,并不是政府违约,而是公民 王某违约,行政诉讼只有“民告官”,而没有涉及“官告民”的制度,行政合同 也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如果王某不履行行政合同,行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提 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据此可知,C 项正确。 (4)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 作出的,那么该行政行为一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 为。D选项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约束对象不确定,并可以反复适用, 故在行为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014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当事人在对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其中的“一并”就 意味着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间接地对其提出审查要求。当 事人正确的做法是: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予以审查抽象 行政行为,我们形象地将其比喻为“搭便车的审查方式”,抽象行政行为搭具体 行政行为的便车。在本题中,黄某不服该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起诉该标准是 不属于受案范围的,D 项不当选。除此以外,考生还应注意以下细节:第一,允 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除外)。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 间具有关联性。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请求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 进行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张某销售假药,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1号决定)。 该局将决定书送达张某后发现有文字错误,遂予以撤销并作出处罚内容相同的决 定(2号决定),但决定书上加盖了该局前身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张某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局撤销了2号决定书,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 定(3号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撤销前一罚款决定后,才作出后一罚款决定,当前一 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前一处罚决定已经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对于当事人不再产 生权利义务的处分效果,所以,当事人所面临的有效处罚始终只有一个,没有并 存两个以上罚款决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行为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客观的事实基础,仅仅凭借个人意志,任性地作 出前后不一致的处理决定。在本题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每次改变都存在一定的 客观理由,并没有达到反复无常的程度,所以,B项错误。 (3)行政机关在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期间,都可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这符合有错必纠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此C 项错误。 (4)根据“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的一般原理,如果当事人对改变后的行 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因此D 项正确。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被诉行为,对于原行 政行为,如果原告不撤诉,那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 诉,法院准予撤诉后,法院可以对原行政行为不再审理。对于改变后的行政行为, 如果原告另行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如果原告没有另行起诉,根据不诉不理 的理念,法院不应审理。对此,我们概括为:“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新行为 审不审看诉没诉”。
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甲公司侵害乙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听证后 作出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的决定,甲公司申 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变更为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的复议决定,乙公司对复议 决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3)《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 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若人民法 院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可以判决变更的,C 选项排除了变更判决的适用可能 性 ,C选项是错误的。 (4)行政诉讼的法定简易程序适用情形包括:①法定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第一 审下列案件,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具体有: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②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第一审案 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题由于没有交代具 体的罚款数额,所以,无法判断是否满足法定简易程序的范围,但是,不能适用 简易程序的绝对化表达也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即使题干表述罚款数额超过2000 元,这种表达也是错误的,因为不能排除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而约定适 用简易程序是不需要有标的额的限制的。所以,D选项错误。
县生态环境局以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锅炉设备,超标 排放污染物质为由,查封甲公司用以生产的锅炉,后对甲公司罚款8万元,甲公 司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拍卖权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定的。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 行的情况下,依法拥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后,可 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事实上,由于一般所有的行政机关均拥有 查封、扣押的权力,此时,就等于间接地拥有了一部分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即 拍卖权,我们将拍卖权的行使条件概括为:“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 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规定,行政 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机关决 定终止行政复议。故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申请人向复议 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后,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复议程序。而 非达成和解后复议程序自动终止。故C 选项错误。 (4)与民诉和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类似,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复议机关是可以作出变更决定的, 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