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①健康中国行动要求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②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是共建共享、全民健康。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原则包括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

2.1+4+2”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体改革框架:①“1”是力争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②“4”是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

③"2”是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包括:①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②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4.①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乙类目录。②甲类目录: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③乙类目录: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基层能够配备

6.应经单独论证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是除急救和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

7.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药品:①非临床治疗首选的;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③含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④因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等等。

8、应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品种: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的;②被取消药品标准的;③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成本效益比或风险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④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⑤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17.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①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为;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18.①行政复议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②行政复议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①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药品标准管理;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注册管理

制定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等等。

20.医疗保障部门的职责:①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及标准;②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③组织制定并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④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等等。

21.①负责监测、管理药品宏观经济的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②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的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2.①负责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的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②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政策的部门是商务部门。③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部门是公安部门。④配合相关部门整治网上虚假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的网站平台的部门是网信办。⑤负责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的部门是新闻宣传部门。⑥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资讯、养生等节(栏)目,专版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部门是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3.①药品标准分为法定标准非法定标准两种。②法定标准是包括中国药典在内的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药品质量的最低标准。③非法定标准有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

24.①企业标准是企业的内控标准,各项指标均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②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华药典》的规定。

25.①指定检验是指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才准予销售的强制性药品检验。②上市销售前或进口时,应通过批签发审核检验(指定检验)的药品有疫苗类制品、用于血源筛选的体外诊断试剂、血液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③必须经过指定检验的药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26.①l期临床试验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药代动力学。②Ⅱ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③Ⅲ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确证阶段,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④lV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

27.药品注册的四条快速通道包括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特别审批程序。

28.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不强调处方工艺与原研药品一致,但强调仿制药品必须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2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30.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含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③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

3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委托生产的品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32.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3.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包括:①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②药品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

34.境内发生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时限

要求:①严重不良反应应当自发现或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②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报告:③其他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35.①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实施一级召回。②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实施二级召回。③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实施三级召回。[注意: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药品,不适用召回程序。]

36.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

37.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8.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药品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39.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40.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当向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41.药品批发企业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2.药品批发企业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3.药品批发企业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4.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抽样要求:①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②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开箱检查至最小装:③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45.药品批发企业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①合格药品为绿色:②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46.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储存要求:①药品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②中药材中药饮片分库存放:③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集中存放。 

47.药品批发企业的禁止类经营行为:①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②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③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④不得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⑤不得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等等。

48.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49.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罂粟壳

50.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5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

52.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得从非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外的其他任何渠道获取药品;未经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批准,门店之间不得擅自调剂药品。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不得向本连锁企业门店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药品,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53.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禁止类经营行为:①不得以“远程审方"等方式替代国家对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②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③不得销售处方中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品种④不得单味零售罂粟壳:⑤非定点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⑥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等等。

54.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55.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类型:①企业对企业模式,Business to Business(B-to-B):②企业对个人消费者模式,Business-to-Customer(B-to-C);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模式:④线上与线下联动模式,Online to Offline(0-to-0):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模式的服务。

56.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57.不予进口备案的情形:①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②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③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等等。

58.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

59.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高锰酸钾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60.携带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进出境: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②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61.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但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或擅自篡改。

62.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专业性医药报刊《期刊)上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以个人消费者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63.“双跨”药品的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具有相同的商品名,包装颜色应当有明显区别,分别使用处方药,非处方药两种标签、说明书

64.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用”捆绑搭售”“买商品赠药品”“买N赠1”“满N减1满N元减X元“等方式直接变相赠送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包括通过网络销售的渠道)

65.根据《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

66.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有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其他禁止零售的药品。

67.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68.各地要加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

69.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方式中最常用的是药品集中采购。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①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②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③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70.①处方中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②处方中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③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71.①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③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72①为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②为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③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④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⑤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3.医疗机构处方保存期限:①普通、急诊、儿科为1年;②医疗用毒性药品为2年;③麻醉药品至3年;④精神药品至少2年。

74.①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取得配制制剂的资格;如果要进行某种制剂的配制,还必须取得相应制剂的批准文号。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75.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在有效期隔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

76.医疗机构制剂的批准文号格式为: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其中,X-省、自治区、 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77.(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注意、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78.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①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②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③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④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79.(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人员是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2)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熟悉中草药知识和栽培技术、具有中草药辨识能力;②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和自种自采中草药的性味功用、临床疗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后、毒副反应、注意事项等。

80.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①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②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③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81.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的使用情况:①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②不得上市流通;③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82.①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②非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83.(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2)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包括: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猎管理与出口管理:①禁止采猎;②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84.①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②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包括:川贝母(4个品种)、伊贝母(2个品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4个品种)、防风、远志(2个品种)、胡黄连、肉苁蓉、秦艽(4个品种)、细辛(3个品种)、紫草、五味子(2个品种)、蔓荆子(2个品种)、诃子(2个品种)、山茱萸、石斛(5个品种)、阿魏(2个品种)、连翘(2个品种)、羌活(2个品种)。(3)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猎管理与出口管理:①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不得在禁止采猎期、禁止采猎区采猎。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采猎;②其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85.①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②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保护期限, 时间为7年,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

8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或目前虽属于二级保护物种,但其野生资源已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①符台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87.①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即传统中药制剂),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②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号格式为:X(省份简称)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③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88.由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疫苗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89.①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②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③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0.麻醉药品的品种包括可卡因,罂粟浓缩物(包括罂粟果浓缩物、罂粟果提取物粉),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氢可酮,氢吗啡酮,美沙酮,吗啡(包括吗啡阿托品注射液),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羟考酮,哌替啶,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可待因,右丙氧芬,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福尔可定,布桂嗪,罂粟壳

91.①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包括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丁丙诺啡,y-羟丁酸,氯胺酮,马吲哚,三唑仑。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包括异戊巴比妥,格鲁米特,喷他佐辛,戊巴比妥,阿普唑仑,巴比妥,氯氮卓,氯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丁丙诺啡透皮贴剂,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麦角胺咖啡因片,氨酚氢可酮片,曲马多,扎来普隆,佐匹克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瑞马唑仑。

92.①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②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经营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93.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94.全国性批发企业:①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②在确保责任区内区域性批发企业供药的基础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向其他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③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醉麻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95.区域性批发企业:①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②在确保责任区内医疗机构供药的基础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其他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③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④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6.①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简称《印鉴卡》)。②《印鉴卡》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97.①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②运输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不跨年度)

98.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②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③邮寄证明保存1年备查。

99.①零售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②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100.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物质包括:①麦角酸;②麦角胺;③麦角新碱;④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01.①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的药品包装是最小销售单元包装。②说明书中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的药品有非处方药、注射剂

102.①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若标注到月,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xx.",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

103.①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②含文字的注

册商标,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104.不得做广告的产品包括: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②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105.①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2年。②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