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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D (  )本题主要考查行为性质辨析 A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因此行政许可的撤销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可知行政许可的注销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故A选项错误。 B选项: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性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性行政行为。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法》第69和70条内容,可知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都是羁束性行政行为。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和70条内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都不具备惩戒性,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  )BCD (  )(  )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行政行为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第一,法律优先,是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第二,法律保留,是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无授权,则无行政;有授权,才有行政”。换言之,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拥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A选项是法律优先原则的表达,而非法律保留原则,所以,A选项错误。 (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 ①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实际上就是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此处的平等既包括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也包括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所以,B选项正确。 ②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所以,C选项正确。 ③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这三个内涵是分层次的递进关系: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适当性是指光有了正确的目的不算,还得选对实现目的的方式,否则就南辕北辙了。第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D选项是比例原则第一个层次合目的性的体现,而比例原则又是合理行政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D选项正确。
(  )BD (  )(  )公众参与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所以,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听取陈述申辩、召开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让公民可以实质性地参与到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并可实质性地影响行政决定的结果,实现社会公众和公共权力全方位的交流与互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政行为均要听证,对于事实清楚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需要听取陈述申辩即可。所以,A选项错误。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比如,小李嫖娼,他的父亲老李在公安局工作,在处罚小李时,老李就需要回避,否则会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性。所以,B选项正确。 (  )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参与了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已经对该案形成了固定看法,难以接受对立观点,因此,法律禁止其担任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但是,听证会中除了主持人,还有行政机关代表等其他人员,对于审查过材料的工作人员,由于了解案情,所以,完全可以代表行政机关参加听证会。C选项的表述以偏概全,故而错误。 (  )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公开原则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子原则之一。所以,D选项正确。
(  )ABCD (  )(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而非程序正当原则。所以,A选项错误。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体现了比例原则“少侵害”的理念,B选项错误。 (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由以下两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以,C选项表述过于绝对,如果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是可以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第二个层次,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构成信赖基础的既可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信赖利益的经济保护方式分为赔偿与补偿两种,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的一种弥补方式,比如,市场监管局违法吊销了某企业的营业执照,应予赔偿;补偿是对合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的一种弥补方式,比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一批易腐烂的水果,为了避免水果变质,将水果售卖,则应当给予当事人经济利益的补偿。所以,D选项错误。
(  )ABCD (  )(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可以划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行为人接受调查的,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这就说明,传唤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非要式,即口头传唤。A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所以错误。 (  )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适用于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立法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法律规范为同一事实只设定一种法律后果,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比如,《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省司法厅就必须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如果出于同情等原因没有吊销的,则构成违法。而裁量行政行为是立法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的余地的行政行为。通俗地说,如果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限制得很宽松,让行政机关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就是裁量行政行为。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  )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应的,对运送他人偷越国(  )境的违法行为人,公安局在作出处罚时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只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就不违反法律规定。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合法性评价标准,因为法律限制得如此严格,已然不需要用“理性”去控制行政机关了。例如,在征税的问题上,只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确定的税率征收即可。这里不存在比例原则的适用空间。而裁量行政行为才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评价,比如,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定范围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具体处罚幅度选择的时候,还要符合正常人的理性。所以,B选项错误。 (  )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成立,然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解决的是行政行为“有没有”的问题,生效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好不好”的问题。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那么,一个不存在的行政行为怎么可能会涉及好不好的问题呢?故C选项错误。 (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
(  )ABCD (  )(  )违法行为分为无效(  )和可撤销(  )两种类型。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但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有权机关将行政行为撤销前,该行为依然会产生法律效力,只是在撤销后,才会溯及既往失去效力。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 (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①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此乃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根源。③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地干预。可见行政行为的拘束力除了可以针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针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B选项表述错误。 (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所以,确定力又被称为“不可争力”,意味着当行政行为过了救济期限,行为就确定下来,不可再通过争讼的救济途径将行政行为予以更改、撤销。但C选项表述为行为一旦生效就不得再行争议是错误的,是过了法定救济期限才不可以再行争议。 (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申请法院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可见,除了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外,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都是执行力的表现,D选项表述错误。
(  )AB (  )(  )因无效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主张无效的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A选项表述正确。 (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与民法类似,撤销的后果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在该行为被撤销前,该行为与合法行为一样,法律允许其产生法律效果,如果该行为一直不被撤销,就会一直有效下去。但行为撤销后,被撤销的行为会被视为自始无效,发生的法律效果要追溯到行为的起点处,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被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辛辛苦苦一整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虽然行为产生过效力,但是,一旦撤销,就要“一夜回到解放前”了,撤销后的最终结果是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过。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 (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所以,C选项的错误在于应当给予补偿,而非赔偿。合法的行为带来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违法的行为带来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外,当事人之前获得的利益不应当收回。 (  )无效、可撤销与废止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但效力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这三个。例如,具体行政行为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等均可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  )ABD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县市场监管局不得委托镇政府实施扣押。故A选项的说法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当选。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由此可知,冻结存款和划拨存款抵缴罚款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实施。市土地局既无权冻结该企业的存款,也无权划拨抵缴罚款。故B选项的说法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当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知,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治安违法事实清楚的当事人罚款500元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否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规定。故C选项的说法违反了程序正当的要求,不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不当选。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市政府发布规章,要求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市交通局审批,属于设定许可限制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故D选项的说法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当选。
(  )AB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规章。故A选项正确。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故B选项正确。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需要对科学技术部的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决定。故C选项错误。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解释:①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因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国务院是其解释主体,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无权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故D选项错误。
(  )ABCD (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的规定,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因此,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需要国务院同意。故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决定,无须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因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设立时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财政部解决。故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设立后,需要对其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