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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监督管理参照《动火作业管理(  )流 程对照表》(  )执行。 (  )五级风以上(  )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 业,确需作业的,按升级管理要求执行。 —35— (  )凡在储存过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 道及相关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 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 施。对于确因管输设备安装实际,管道、工艺设备不具备通过安 装盲板、拆除管道或联通设备的方式使动火点与生产系统彻底断 开或隔离时,应根据密封性排查、风险识别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 管控措施,并在作业方案中进行明确。氮气置换过程中要做好人 员防护,避免作业人员窒息,必要时采取强制机械通风措施。 (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检查井、 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 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 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 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 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  )。 (  )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 一律不实施动火作业,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原则上应当拆 移到安全场所实施动火作业。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 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 —36— 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 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 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  )输气管道放空过程中,应尽可能降低噪声和环境污染。 点火放空应控制环境温度,避免引燃周边树木等。 (  )油气储存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原油罐、成品油 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输气站场残液罐、储气罐或排污罐在 运行中,或设备设施内部构件未清洗干净、未经蒸汽吹扫或氮气 置换合格达到动火条件,禁止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动火作业。LNG 接收站接船或装车期间,码头区和装车区严禁动火作业。 (  )动火作业前准备:
min。 (  )动火安全作业票的批准参照《动火作业管理(含升级 管理)流程对照表》(  )执行,非特殊情况下应通过HSE 管控一体化平台作业许可功能模块进行线上批准。 (  )动火安全作业票涉及其他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 安全作业票,且一并审批和告知相关方,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作业涉及其他相关方时,相关方应对安全作业票进行会签,共同 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 (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 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输油管道站场及线路涉及管线打开的特级动火;油库站场消防水 中断等导致消防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恢复的;其他可 能发生火灾或者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安排消防车进行现 场监护。输气管道站场及线路涉及管线打开的特级动火宜安排消 防车进行现场监护。动火现场消防车和消防器材配备的数量和型 号应在动火方案中明确并在现场落实;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 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  )在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 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专项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 —39— 措施,应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在较长的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 分析。 (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 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 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
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在站场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 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  )动火使用的电器设施、工器具应符合防火防爆相关要 求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 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 管理。 (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采取防倾倒措 施,严禁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 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措施,禁止在烈日下暴晒, 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氧气瓶、乙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 完,应留0.1~0.2MPa的氧气、0.05MPa以上的乙炔。在气体爆炸 危险场所气瓶禁止使用金属链。 (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位置作业,并避开油 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位。必要情况下,应采取围 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当一定区域内动火点较多时,10米范围 —40— 内的动火作业可视为同一点动火。各动火部位不能进行隔离时, 相连通的各个部位的动火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  )在受限空间和深度超过1.2米的作业坑内动火作业, 应根据现场环境及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检测情况确定是否采取 强制通风措施。 (  )动火作业使用的发电机、电焊机等设备设施,以及动 火作业的油气储运设施应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  )作业现场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和回收废弃物。 (  )气体检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