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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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试题

简答题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以欺诈等方式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简答题 对员工无故连续旷工十天的,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旷工员工的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按法律法规索赔。

简答题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答题 知识点

简答题 乘客遗失物品的检查: 1、车站工作人员拾到或接收到乘客和其他工作人员上交的遗失物品时,应首先判断物品的安全性,如果不能判断,须与驻站民警一同确认物品的安全性,确认物品安全后及时交当班值班站长。 2、若乘客遗失物品为加锁或封固物品,一般不予开封检查,该物品视为不能判断其安全性,后续处理程序参照第一条执行。 3、当乘客遗失物品判断为不安全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枪支等公安管制类物品时,及时交驻站民警处理。

简答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简答题 遗失物品分类 遗失物品按其金额大小、贵重程度、重要程度分为: 1、易腐失物:食品、蔬菜、肉类等易腐坏物品。 2、一般失物:雨伞、衣物、生活用品等。 3、贵重失物:手机、电脑、相机、有价证券等。 4、特殊失物:有“机密”“绝密”等字样文件、居民身份证等。

简答题 对拾得物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如有违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