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河南省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冲突。该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这一判决引起了重大争议。
1) 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中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关系的规定,分析李某行为的合法性。
2) 除直接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外(不论其是否合法),我国《立法法》及其他法律为本案法官提供了几种处理规范冲突的方式?试分析各种方式的利弊,并说明理由。[中国政法2012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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