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调整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自然人。
B、法律调整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
C、在隶属关系方面的不同: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D、争议处理程序的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处理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