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7 年 3 月,浙江省某私营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该企业工会非常积极,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中的 2 名委员担任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共有 7 名委员。最终,就由这 3 名职工代表与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全体 7 名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全票通过,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异议。问题:(1)该企业劳动者一方集体协商代表产生是否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何在?(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如何通过?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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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胡某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进入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7 年 10 月 20 日,胡某住院生小孩,此后请产假 3 个月。2018 年 5 月 10 日,某公司对周某工作考核后认为不胜任会计工作,将其调整到办公室文员岗位。同年 10 月 15 日,公司对胡某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文员工作,遂于 10 月 20 日书面通知胡某将于 11 月 30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胡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30 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胡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是 3000 元。请问:
(1)胡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成立,你认为公司应支付胡某多少金额赔偿金?

简答题 52 岁的杨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任职十二年,他的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到期。由于他年纪大,知识更新慢,电脑操作技能不强,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 2015 年 3 月 1 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多年了,而且自己年纪也大,现在单位提出终止,自己很难再就业。
问:杨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

简答题 2017 年 12 月 1 日,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程序讨论通过了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分别签字。集体合同约定了员工工资增长 5%,广大员工都非常满意。2017 年 12
月5 日,企业工会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会送审提出了异议。
问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答题 林某为河北某县农民,在北京打工。2011 年 12 月,经介绍,林某到某个体饭店当服务员。饭店老板李某是利用自家的临街房子开的饭店,经营大众化的家常菜。李某按每月 850 元支付给林某工资,并将擅自占用的附近一幢楼的地下室入口通道让给林某住,并告诉林某:“房钱不跟你要了,工资也不长了,就 850。”林某不明真相,便同意了。2012 年 2 月份,春节前夕,街道组织居民委员会进行清查,发现林某住在地下室通道处,便告诉她此处不能住,让她马上带东西走。林某只好带上东西到李某的饭店。李某仍欺骗林某,说这只是暂时的,让林某到同乡那里去住几天,过几天就没事了。在与同乡同住期间,林某的同乡得知她一个月的工钱才 850 元,住处又不是李某的。林某的同乡告诉林某,北京市的法定最低工资是每月 1100 元,李某不给,我们可以告他。遂同林某一起找到李某,要求给林某增加工资。李某不同意,说:“北京现在房租多贵啊,我都不要她房租了,加上房租早超过 1100 元了。何况我又不是单位,劳动法管不到我。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林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李某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及赔偿金。
问:(1)李某说“我又不是单位,劳动法管不到我”,是否正确?(2)李某说:“北京现在房租多贵啊,我都不要她房租了,加上房租早超过 1100 元了”,该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答题 张某于 2012 年 4 月被鞋业股份公司招收为合同制职工,合同期为 5 年,工作岗位为车间技术员,月薪 800 元。2012 年 2 月公司引进生物基因项目,更名为生物股份公司。公司以此为由,称原鞋业公司已不存在,张某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解除。张某坚持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问:(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若公司引进生物基因项目后,撤销了原鞋业车间,公司与张某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不成时,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理由。

简答题 浙江省某中外合资企业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但还没有组建企业工会,企业中方就提出由中方选择 7 名职工作为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这 7 名职工代表非常认真,到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并由这 7 名职工代表与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最终签订了职工工资每年增长 8%的集体合同,然后送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异议。问题:
(1)该企业劳动者一方集体协商代表产生是否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何在?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如何通过?法律依据?

简答题 甲、乙均为某电器公司员工,均在公司连续工作 3 年了。甲为生产部员工,2016 年 9 月,甲向单位表达想休年休假的想法,领导对其作工作,说现在是生产旺季,你就别休假了,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你发年休假工资,甲的月工资一直为 3000 元。乙为办公室文员,2016 年 12 月,领导说这段时间办公室比较闲,想休年休假的可以申请,并对乙说,我们部门只有你和另外一个员工未休了,这段时间可以考虑。乙觉得现在天冷,出去也不好玩,还不如在办公室吹空调,于是书面申请当年不休年休假了。乙的月工资一直为 3500 元。
问:(1)甲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期间可以领取多少工资?(2)乙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期间可以领取多少工资?

简答题 某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决定采取加倍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让工人多加班充分利用机械设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2016 年 9 月,该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每天需要工作 10 个小时,每个小时工厂支付报酬 20 元,以后不再安排职工补休。由于报名加班的职工较多,该工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提高了不少,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问: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