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辩护词。20XX 年 X 月,XX 省 XX 市的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 XX 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 XX 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XX 年 X 月 XX 日,张进国到刘大虎渔具店买渔具, 刘大虎向张提及此事,张进国当即表示可以通过关系弄到钱,20XX 年 X 月 XX 日, 石新亮带着申请仓库维修资金的报告,到刘大虎的渔具店与张进国见面,刘大虎对石新亮说,现在办事不容易,想把事情办好最少要付 30 万元的活动经费。为了办成此事,石新亮将 30 万元打入刘大虎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不久,刘大虎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让石新亮将报告中资金的数额由 750 万元增加到 1250 万元。为此,石新亮再次将 155 万元汇入刘大虎提供的个人账户,在年底的财务审计中,事情败露,事发后,张进国一度外逃,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 20XX 年 X 月 XX 日向 XX 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后,张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张进国供述刘大虎将钱全部交给自己,此款已用于偿还个人的高利贷,张进国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供述基本一致。20XX 年 X 月 XX 日, 当公安机关再次讯问张进国时,张进国将以前的供述全部推翻,只承认自己拿了一部分钱。20XX 年 X 月 XX 日,XX 省 XX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进国涉嫌诈骗罪,向 XX 省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进国构成诈骗,诈骗金额为185 万元。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获得如下材料.
(1)证人张晓军(系刘大虎表弟)证实.当时商量此事时,刘大虎的女儿刘平说,自己的父亲年纪大且身体有病,让张进国顶罪,张晓军也做过张进国的工作让其替刘大虎顶罪。
(2)证人石云平证实.曾经当面问过张进国,张说刘大虎只给了自己一部分钱。
(3)案卷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刘大虎共六次,证实骗取的资金均由他一人经手, 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4)XX 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已全部划入刘大虎名下的账户,之后,刘大虎提走了部分现金。
(5)证人杨文龙证实.张进国曾于案发后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 45 万余元。
(6)证人王树林证实.张进国向其借款 80 万元至今尚未归还.以上材料证实,储备库支付的 185 万元并非全部由张进国一人占有。
张进国解释翻供的原因是.自己身负沉重高利贷,迄今未还,为了逃避债主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想在判刑后躲进监狱逃债。在看守所通过学习法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才说出实情。20XX 年 X 月 XX 日,被告人张进国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源作为辩护人,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张进国诈骗金额为 65 万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给予了减轻处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
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
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
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
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