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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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先予执行申请书。
张成名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市××公司工作,每月收入颇丰。张成名的父母张战
胜、李晓农在老家务农,张成名刚参加工作的时候,逢年过节不时地回老家看望父母。
但自结婚生子后,回老家看望父母的次数越来越少,以至于近年来张成名既不回家探
望父母,也不给父母任何生活费用。起初,张战胜和李晓农夫妻二人还能依靠自己的
劳动维持生计,随着年龄越来越大,疾病缠身,逐渐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生活难以维
持。万般无奈,二位老人只有向张成名求助。张成名不但置之不理,反而训斥谩骂老
人。为此,20××年×月××日,张战胜和李晓农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张成名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 400 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战胜和李晓农因无力维持正常生活向
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张成名先行给付赡养费 1000 元。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张战胜,男,19××
年 9 月 2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县××村××号。李晓农,女,19××
年 7 月 26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县××村××号。张成名,男,19××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公司部门经理,住Ⅹ×市××区××路×号。联系方
式.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
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20 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李红与张亮于 2003 年 3 月相
识,一个月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10 年 7 月,李红与张亮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育有一女(
2 岁)。李红与张亮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
争吵,2013 年 5 月 14 日,李红与张亮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红带着女儿搬离 与张亮共同租住的房屋另行居住。2014 年 2 月 17 日,李红向 X X 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与张亮离婚,同时提出女儿归自己抚养,要求张亮每月给付抚养费 800 元; 夫妻共有的冰箱一台、电脑一台、液晶电视一台、热水器一台、电磁炉一台、电饭锅 一个、煤气罐一个归张亮所有。李红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李红的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等。X X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案件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 李红与张亮相恋七年才结婚,并且没有证据证实李红与张亮性格不合,双方当事人只 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可能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鉴于此,法院在经过李 红与张亮同意后,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李红认为,自己与张亮离婚对孩子的 影响会很大,于 2014 年3 月 10 日向法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材料。X X 市 X X 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制作了编号为(
2014)X 民初字第 25 号民事裁定
书,准予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本案件的审理,由 李冬、王强、李
莉组成合议庭,李冬担任审判长,王铮担任书记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李红. 35 岁,女,汉族,X X 公司员工,X X 省 X X 市人,住 X X 省 X X 市 X X 区 X 路 X 号。张亮.36 岁,男,汉族,X X 公司员工,X X 省 X X 市人, 住 X X 省 X X 市
X X 区 X X 路 X 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40 分)
根据案情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2015 年 3 月,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林诉张旭故意伤害一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张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并赔偿王林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 1.5 万元。具体

案件事实如下.王林与张旭是同学,2013 年 10 月,王林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张旭借款 5 万元,双方约定,一年以后王林归还借款。由于生意经营不善,导致亏本,王林没有按约定将借款归还张旭。张旭多次向王林讨要欠款未果。2014 年 11 月 7 日,张旭到王林家索要欠款。在王林的家中,张旭与王林发生争吵,张旭拉扯王林到 XX 派出所处理。在去派出所的途中,遇到王林的邻居李学,李学将王林和张旭劝入其经营的“吉利鞋店”内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 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二人厮打在一起,之后被李学劝开。王林当天感到头部不适, 遂到 XX 区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是.(1)脑震荡;(2)左耳骨膜穿孔。为此,王林住院治疗 15 天,花费医药费共计 6200 元。经 XX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林为轻伤。2014 年 12 月 1 日,王林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追究张旭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 3 万元。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2)XX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一份,证明其伤情为轻伤;(3)XX 区医院出院证明书一份,证明王林受伤情况;(4)XX 区医院病历及用药清单各一份,证明王林受伤治疗情况;(5)XX 区医院医药费发票 5 张,证明王林花费医药费6200 元(6)交通费票据 4 张,证明王林去医院复查花去交通费 240 元。王林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张旭故意欧打自己,致使自己受了轻伤,请 求法院判决张旭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费 3 万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王林.29 岁,吴,汉族,XX 省 XX 市人,自由职 业者,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张旭.29 岁,男,汉族,XX 省 XX 市人, 自由职业者,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 路 X 号。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制的期限,为 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 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0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身份,拟写一份代理词。

王兵,女,19 岁,XX 省 XX 大学学生,20XX 年 X 月 XX 日,王兵去 XX 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怂恿和诱导下,王兵接受了美容院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 200 元定金。当天晚上,王兵的面部出现了小块红肿并有轻微烧痛感,第二天王兵匆忙赶到美容院告知情况,美容院称这是正常现象, 并再次为王兵做了面部护理,但王兵回家后,疼痛感觉不仅没减轻,反而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王兵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到了第四天,王兵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脓的现象,王兵非常害怕,与父亲一起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王兵送到 XX 医院。经医院诊断.王兵“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布满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医生要求王兵留院观察。王兵在XX 医院住院六天,至 20XX 年 X 月 XX 日,发现面部病情未见好转,要求转至 XXX 医院治疗。在王兵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同意王兵转院治疗,后经 XXX 医院医治,王兵的病情才见好转,虽然美容院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但医生告 知王兵,面部全部恢复,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 5 万元.美容院的行为导致王兵面部容貌被毁.不能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疮,只能整 天呆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为此,王兵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精神上受 到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其家人曾与美容院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但终未达成协议。20XX 年 X 月 XX 日王兵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 章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东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在举证期限届 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美 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 执业资格。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 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为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兵提出的诉讼请 求如下.要求美容院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5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1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容院承担。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

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0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许文涉嫌故意杀人,经 XX 省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事实如下.20XX 年 X月 X 日凌晨 1 时许,许文潜入 XX 市 XX 厂女工李菲菲的家中,持刀撞开卧室房门,将李菲菲的双手反绑,并用毛巾堵住李菲菲的嘴。随后,在室内翻找,劫得宝石花女

式手表一块、现金 1200 余元.劫得财物后,许文顿起歹念将李菲菲强奸, 后唯恐罪行暴露,又用被子捂住被害人李菲菲的头部,致李菲菲室息死亡。许文作案后仓惶逃离现场。20XX 年 X 月 XX 日许文被 XX 省 XX 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许文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XX 省 XX 市公安局制作了编号为 X 公 X 字(

20XX)联号起诉意见书,决定将案件移送 XX 省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随案附送卷宗 X 卷 XX 页及赃、证物。

许文,男,34 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 XX 省 XX 县 XX 村,系个体工商户,住 XX 省XX 市 XX 路 X 号,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故意杀人,20XX 年 X 月 XX 日被 XX 省 XX市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文现羁押于 XX 省 XX 市看守所。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0 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辩护词。

20XX 年 X 月,XX 省 XX 市的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 XX 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 XX 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XX 年 X 月 XX 日,张进国到刘大虎渔具店买渔具, 刘大虎向张提及此事,张进国当即表示可以通过关系弄到钱,20XX 年 X 月 XX 日, 石新亮带着申请仓库维修资金的报告,到刘大虎的渔具店与张进国见面,刘大虎对石新亮说,现在办事不容易,想把事情办好最少要付 30 万元的活动经费。为了办成此事,石新亮将 30 万元打入刘大虎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不久,刘大虎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让石新亮将报告中资金的数额由 750 万元增加到 1250 万元。为此,石新亮再次将 155 万元汇入刘大虎提供的个人账户,在年底的财务审计中,事情败露,事发后,张进国一度外逃,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 20XX 年 X 月 XX 日向 XX 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后,张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张进国供述刘大虎将钱全部交给自己,此款已用于偿还个人的高利贷,张进国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供述基本一致。20XX 年 X 月 XX 日, 当公安机关再次讯问张进国时,张进国将以前的供述全部推翻,只承认自己拿了一部分钱。20XX 年 X 月 XX 日,XX 省 XX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进国涉嫌诈骗罪,向 XX 省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进国构成诈骗,诈骗金额为185 万元。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获得如下材料.

(1)证人张晓军(系刘大虎表弟)证实.当时商量此事时,刘大虎的女儿刘平说,自己的父亲年纪大且身体有病,让张进国顶罪,张晓军也做过张进国的工作让其替刘大虎顶罪。

(2)证人石云平证实.曾经当面问过张进国,张说刘大虎只给了自己一部分钱。

(3)案卷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刘大虎共六次,证实骗取的资金均由他一人经手, 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4)XX 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已全部划入刘大虎名下的账户,之后,刘大虎提走了部分现金。

(5)证人杨文龙证实.张进国曾于案发后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 45 万余元。

(6)证人王树林证实.张进国向其借款 80 万元至今尚未归还.以上材料证实,储备库支付的 185 万元并非全部由张进国一人占有。

张进国解释翻供的原因是.自己身负沉重高利贷,迄今未还,为了逃避债主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想在判刑后躲进监狱逃债。在看守所通过学习法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才说出实情。20XX 年 X 月 XX 日,被告人张进国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源作为辩护人,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张进国诈骗金额为 65 万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给予了减轻处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

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

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

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

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40 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20XX 年 X 月 XX 日,XX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晓艳诉陈桂宾离婚一案,审判员杨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晓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 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一子一女。后来夫妻感情恶化,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陈桂宾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XX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20XX 年订婚,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导致感情破裂。同时查明.原、被告共有夫妻财产平房五间;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家庭承包耕地六亩。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陈桂宾离婚。

二、婚生子陈晓飞(5 岁)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陈晓红(3 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三、夫妻共有财产平房五间,三间归原告所有,两间归被告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万五千元。

五、家庭承包耕地六亩,由被告耕种。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诉讼费用 XX 元由原告负担。XX 县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X 月 XX 日制作了案号为(20XX)X 民初字第 XX 号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张晓艳,女,1979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XX 县 XX 乡 XX 村村民,被告陈桂宾,男,1978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XX 县 XX 乡 XX 村村民。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下

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20 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市××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上午 10 时许,郝冰伙同××小区 40 余名业主,到××集团在本小区举办的房展会上,采取喊口号、拉横幅、发传单、封展位等方式,冲击××集团展销会的房屋展销台,并在××小区内游行,时间持续近两个小时之久,迫使展销会组织方将展台关闭。后郝冰又于当晚 5 时许,伙同拟不起诉人张明毅、王正兴、李晓栋等人,以小区业主被××集团工人打伤为由,与80 余名业主一起,驾车到

××市政门前非法聚集,并悬挂标语、呼喊口号,阻塞了市政府门前的交通,造成××大街道路被堵,交道中断近 3 小时。××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郝冰无视国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部冰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 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冰不起诉。郝冰,男,19××年×月××日出生,××省×× 市人,身份证号码.××xx……,汉族,退休职员,现居住××市××区××小区 X 楼×单元××号。因

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 20×X 年×月××日被×X 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速捕。认定郝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有.郝冰的供述,拟不起诉人张明袭、王正兴、李晓栋等人的供述,证人杨晓武、金正道、张平阳、吴一军、王全行、刘援朝等人的证言,××市公安分局××交通大队的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身份 证明等。被不起诉人郝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 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冰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 20××年×月××日移送××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的时间是 20××年×月××日,

不起诉决定书的文号是 X 检刑不诉(20××) 第××号。根据法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 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 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作出不起诉决定。(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