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2010年至2013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1)2010年11月1日,甲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购入工程物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86万元;发生保险费78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物资已经入库。
(2)2010年11月15日,甲公司开始以自营方式建造该生产线。工程领用工程物资2278万元。安装期间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发生安装工人薪酬70.4万元,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该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试运转,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万元。未对该批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2010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日投入使用。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6.4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4)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在对该生产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已经发生减值。甲公司预计该生产线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1615.12;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为1500万元。
(5)2012年1月1日,该生产线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5.12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6)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对该生产线进行改良。当日,该生产线停止使用,开始进行改良。在改良过程中,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总价款228.88万元。
(7)2012年8月20日,改良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于当日投入使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012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未发生减值。
(8)2013年4月3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协议,将该固定资产出售给丁公司,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万元。2013年4月3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办理完毕财产移交手续,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收到价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1)编制2010年11月1日购入工程物资的会计分录。
(2)编制2010年建造生产线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2010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会计分录。
(4)计算2011年度该生产线计提折旧额。
(5)计算2011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的可收回金额。
(6)计算2011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应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7)计算2012年度该生产线改良前计提的折旧额。
(8)编制2012年6月30日该生产线转入改良时的会计分录。
(9)计算2012年8月20日改良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该生产线的成本。
(10)计算2012年度该生产线改良后计提的折旧额。
(11)编制2013年4月30日出售该生产线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