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务员知识点(68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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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1、员工请病假,应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病情证明、病例手册或住院发票、出院证和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明,才能按病假处理。 2、员工在工作时间,到医疗机构就诊的时间,应作病假处理,并按离岗起始的实际时间考勤。员工离岗前应填写《请假单》并按本制度规定办理手续,就诊结束持医疗机构相关证明资料及时到考勤员处销假。 3、长病假的员工,从病假第七个月起每月上旬应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病例本及相关资料,及时交本部门作为考勤依据。因病行动不便的员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可由家属或委托人代办续假相关手续。 4、请病假的员工在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期间,病假应累计计算。长病假员工在复岗学习期间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复岗前的病假和继续停工治疗的病假应合并计算。 5、员工半天工作半天病假的,二个半天病假时间作一天病假考勤和统计。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6、员工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或者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员工要求复工的,必须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复工证明和员工要求复工的书面申请,经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能否复工的处理意见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员工所属部门研究决定。 7、每天病假扣除月绩效工资的20%。一个月内病假累计5天及以上的,除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外,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扣除岗位工资的40%;已满2年不满4年者,扣除岗位工资的30%;已满4年不满6年者,扣除岗位工资的20%;已满6年不满8年者,扣除岗位工资的1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不扣除岗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