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省法院聘用书记员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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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5日,某市第七中学老师王某与妻子李某携小女儿在市中公园游玩时,偶遇小学同学张某(公安机关通缉的盗窃在逃案犯),闲谈几句话,张某向王某借了20元钱,后又匆匆离去。王某离开公园时,在公园门口被某区公安分局两名刑警截住,进行盘问并强行搜身,王某十分气愤,与公安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带往区公安分局。8月6日,经初步审查,区公安分局以王某资助在逃犯,并有共同盗窃之嫌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宣布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8月12日,王某不服,以根本不知道张某是在逃犯,也未与张有任何来往为理由,向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在8月22日作出复议裁决,维持了区公安局的行政裁决,并通知王某要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行政处罚。8月24日,王某在骑摩托车去市郊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2000年8月26日,王某之妻李某以自己名义并委托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区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认定王某之死与违法行政处罚有关,要求行政侵权赔偿5000元。
区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资助在逃犯及与张某有共同行窃行为缺乏事实,且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王某之死纯属意外交通事故,与公安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于王之死,公安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所作违法行政处罚的确给王某带来一定损害,应酌予赔偿。经调解,区公安分局自愿赔偿3000元,李某表示接受,调解成立。据此,区法院判,撤销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裁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上诉。
问题(1)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能否采取简易程序?(2)王某提起行政复议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3)王某之妻李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及赔偿请求?(4)本案中,某区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5)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否适用调解?法院对行政赔偿能否作出调解?
魏超、梁权、张亭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达饭庄”,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1996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达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亭提出退伙,魏超、梁权二人不同意。张亭于1997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达饭庄。1997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光提出借款2万元,1998年1月1日归还。王光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有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1998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达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光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题:(1)被告方张亭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底退伙,故顺达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超、梁权承担。张亭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2)被告方魏超、梁权认为,张亭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顺达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光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魏、梁的辩称有理由吗?(3)法院审理本案中,有的人认为原告王光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光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4)设张亭于1996年底突然死亡,张亭的妻子吴兰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2000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赵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了借款23 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17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赵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借款。2017年5月,赵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17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借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偿还借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 000元,全部用于偿还借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赵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1)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2)县农行实现抵押权时有何不妥?(3)县农行与申某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若变卖车款偿本付息后还有剩余,该剩余价款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