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商法·物权编(单选18道 多选18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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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风电技术公司自主研发的“大风”系列风电叶片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0%。乙公司(同行业竞争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在行业技术研讨会及多家专业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称甲公司“大风”系列叶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发生多起断裂事故”“检测数据伪造”。该信息迅速传播。甲公司的长期合作方丙电力集团(年采购额约5亿元)得知后,未作深入核实即中止了与甲公司的年度框架协议谈判,转而与乙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同时,甲公司的其他四家中小客户丁、戊、己、庚公司听闻消息后,先后取消了与甲公司的订单,合计金额8000万元。此外,因商誉受损,甲公司股价连续下跌,市值蒸发3亿元。经查,乙公司通过诋毁甲公司的行为,成功获得了原本可能流向甲公司的丙集团订单及部分中小客户订单,乙公司当年净利润因此增长1亿元。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害法人名誉权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1)失去丙集团订单的损失2亿元(丙集团年度框架协议预估利润);(2)失去丁、戊、己、庚四家公司订单的损失8000万元;(3)商誉损失(按市值蒸发3亿元的一部分)5000万元。甲公司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其有权选择按照实际损失(合计3.3亿元)或乙公司违法所得1亿元中较高者请求赔偿。乙公司抗辩:第一,丙集团中止谈判系其自身商业决策,与乙公司的言论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二,甲公司股价下跌系大盘整体下行所致,非乙公司行为造成;第三,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对行业质量问题的正当批评,不构成侵权;第四,即使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应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准,且甲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充分证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