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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杨法官下班后将工作案卷带回家继续加班,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不幸抢救无效死于当H死亡。杨法官的妻子李女士向甲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市人社局以杨法官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且杨法官晕倒地点是在家中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不予认定工伤。李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是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强调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也并未强调必须在工作场所。因此,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对此,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