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练习册最后汇编成册(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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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楼不足1.7米 本案是否属民事纠纷 【案情介绍】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该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该市培训餐厅改造工程大楼于2000年5月竣工后,因与相邻的11号楼侧面间距不足1.7米,客观上使居住于11号楼4单元的罗某、彭某等五户人家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罗某、彭某等五人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五原告各50,000元损失。 【审理意见及评析】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的大楼,是严格按照该市规划建设局批准的设计方案与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的,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格依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与图纸进行施工,虽无过错,但客观上确实对五原告的居住环境造成了侵害,并且被告作为建设业主,是受益人。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给予五原告适当补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看似一个相邻权关系的民事侵权纠纷,但实质上存在的争议已经涉及到行政批准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本案不是民事侵权纠纷,而是行政争议,应当由五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经审理确认是否违法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试分析哪种观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