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练习题(2606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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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某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X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陆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闫某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某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某遂向某市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问:(1)本案中X公司的行为直接涉及我国宪法规定的哪些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宪法条文依据是什么?(2)结合宪法学关于平等权的“合理差别”理论,分析X公司以“河南人”籍贯为由拒绝录用闫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平等权的侵害?(3)从宪法实施角度,谈谈如何通过法律机制消除就业中的地域歧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