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征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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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因从事生产、经营的隆源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或者“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北齐县税务局南岭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南岭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北齐县税务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并依法拍卖隆源公司部分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该公司所应履行相应义务。其相关程序如下: (1)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隆源公司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南岭分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隆源公司履行义务,催告书载明下列事项: ①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履行义务的方式; ③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④隆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隆源公司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南岭分局充分听取了该公司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对该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4)经催告,隆源公司逾期仍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以上未提及之情形,无需考虑或者自然视为合法、合规。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相关程序,其中不符合税收征管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是( )。
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或者“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主营房屋、路桥工程建设及相关修缮服务,位于北魏省河洛市河西区,主管税务机关为河洛市税务局河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河西区税务局”)。 河西区税务局认为广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税法相关规定,故对其进行如下执法活动: ①主管税务机关派出一级主办张成功、三级主办刘胜利于12月8日起,对该公司上述开票行为进行调查。广厦公司认为一级主办张成功曾经与该公司当地同行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学,故于12月9日提出张成功回避本案申请。河西区税务局局长赵大明经对上述回避申请依法审查,于12月12日决定张成功无需回避。审查期间张成功并未停止调查。 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12月15日,主管税务机关向广厦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该公司如下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广厦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③12月16日,广厦公司派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和申辩。河西区税务局听取了广厦公司人员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按照规定签名或者盖章。 ④12月18日,因涉及法定事由,本案经具有多年法制审核工作经验的二级主办海刚峰进行法制审核。但海刚峰并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基于河西区税务局检查人员各项执法活动,其中合法、合规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