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测试题(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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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立法是国家的重要大事。现行的法律法规关涉到学前教育领域的有哪些,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学前教育需要“单独立法”?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现在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层面的。国家层面现在比较高层级的是1990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它规定的内容比较单一,从管理角度来说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另外大多数都是政策方面的。另一个是地方立法层面。截至目前有法律效力的23部法律法规中,地方的法律就有15部,其他的8部是地方政府的规章。像北京等一些地方政府都有这样的法规或者规章,但是层级只局限于当地,没有办法实现全国的普适性。另外这些规定相对来说比较零碎,不是特别的系统。 学前教育事业是全国性的问题,靠地方立法很难解决,所以一定要从国家的层面进行统一的单独立法,才能解决刚才提到的学前教育发展当中遇到的各种困境。 庞丽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庞丽娟):我们国家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较多,量大但却分散,缺乏一个专门的、综合的、高位的《学前教育法》。目前学前教育领域最高层次的就是国务院规章,就是前面说的2010年颁布的“国十条”,虽然是最高层次了,但是容量有限,就十条;而且是法规,难以有法律效力。其他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规章毕竟是十余年前的,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且它们本身也存在着大量的、重要的缺失、疏漏。比如对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培训职称等缺乏规定;对不同性质幼儿园的财政投入和主要经费来源缺乏清晰规定;更缺乏新形势下为有效扩大资源、实现双普(普及普惠)的办园体制,特别是不同性质园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与教师政策等的规定。 学前教育立法已经不仅仅是事业发展的需要,它更是我们国家国民素质综合提升、保障百姓迫切的民生需求、保障家长放心上班安心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需要;另一方面,原本学前教育就是我国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一块短板,现在再加上“全面二孩”“脱贫攻坚”战略,目前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已经制约扩大发展多年,所以现在到了必须要破解的关头。 ——中国教育报社“两会E政录”直播节目的采访。 根据以上案例,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早期教育政策、法规对早期教育发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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