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主观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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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沿海船舶保险,保险价值为200万元,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船舶H轮为集装箱船,总吨559吨,净吨313吨,航行范围为国内沿海,满载排水量1366.73吨,空载排水量703.7吨,1984年在日本建造。 8月31日H轮在自湛江至海口航次中,载运34个集装箱,货物重量570吨,因碰触不明物体,造成船底漏水,抢救不及而沉没。事故发生后,船东根据海事局“此轮沉于航道,必须打捞”的指示,迅速向各打捞公司招标。湛江某打捞公司报价64万元,顺德市某水运公司报价65万元,考虑后者的船舶打捞实力,船东委托顺德某水运有限公司打捞。该水运有限公司先对船体扳正,吊出水面补漏,然后将船舱水抽干至自浮,历时13天终于将船打捞后交被保险人。 修理报价中,某渔船修理厂报价135万元,另一修理厂报价147万元。为确定损坏程度、修理费用、残值、市价,保险人委托专门海事工程检验公司进行检验,根据检验鉴定结果,确认损坏原因是该轮触礁水下不明硬物体导致船舱大量进水而致沉没,海损修理费1243464元,残值估价52万元,事故当时市场价值163万元。 经查勘,该轮在本航次中无超载,船员配载符合安全规定,证书皆有效,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该轮因触礁水下不明物体沉没,属于保险单责任。 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于旧船考虑出险时实际价值赔偿,该轮市场估计为163万元,而打捞费65万元,修理费124万元,已超过实际价值,应考虑按照推定全损赔偿。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残值52万元,应从赔款中扣除,案中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最终本案赔偿金额为98万元。 请分析本案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某贸易公司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某化纤公司,并委托某港务公司激激昂货物从汕头港运往张家口港。1993年10月1日,该贸易公司的货物585包计468吨装上M轮。装船后,船方在货物交接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0袋,另计收包散装料织包74个,另收原装改装袋3个”。同时,该贸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设于港务公司的保险代理处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单记载货物重量为468吨计585包,保险金额为5054000元。12月5日,M轮在张家港卸货,张家港港务公司东港装卸公司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的批注为“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后又书面补充证明货物“大破14包、小破15包,因破损使掉包29包,扫舱包6包,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根据该贸易公司提供的两张照片,证实货物装船时有破漏,部分货物装在甲板上。 该批货物由收货人某化纤公司自行验收,没有港务部门制作的货运记录,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公证检验,发货人、保险人及收货人亦未会同检验。1994年1月14日,该化纤公司单方面确定货物受损情况:落地料4.8吨,破包63.2吨,混杂料12吨,短缺3.78吨,经济损失342424元。接到化纤公司的通知后,某贸易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货损索赔。保险公司以货物装船时存在破损,包装不善,半成品与成品混装,以及装载甲板货造成的损失为由,任务货损不属保险责任而拒赔。 该贸易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4万元损失。 请分析本案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