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业务文件汇编 20220223

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加快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经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就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调动各方资源,加快推动高速公路ETC应用发展,到2019年底,全国ETC用户新增1亿以上,各省(区、市)汽车ETC安装率达到80%以上,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ETC使用率达到90%以上,高速公路基本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各省(区、市)2019年ETC发行量参考值详见附件。 二、工作措施 (一)精准分解发行任务。根据本地区2018年底汽车保有量以及2019年度新增汽车预测情况,统筹分析车辆分布分类情况,制定ETC用户发展计划,将发行任务逐级分解到地市、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主体,迅速启动ETC发行工作。各省(区、市)发行工作方案请于2019年5月底前报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备案。 (二)免费安装车载装置。全面实施ETC车载装置(OBU)免费安装,相关成本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鼓励ETC发行机构通过对接金融机构、利用市场化资源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来源;必要时,可采用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方式保障,或列入高速公路运营成本。 (三)增加安装服务网点。从2019年6月起,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广场,为通行高速公路车辆开展ETC安装服务。组织发行机构与银行、保险、电信运营商等服务网点以及加油站、4S店、汽车维修厂、停车场等车辆集中场所对接,就近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安装服务;与街道、乡镇对接,实现城市服务到社区,农村服务到村屯。 (四)开展互联网发行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渠道资源,支持客户自主选择产品服务,自行注册,自助安装。鼓励发行机构及合作机构开通网站、APP等各种形式的线上发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五)分类推进车辆安装。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国有企业车辆以及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率先安装使用ETC,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组织道路运输经营企业,为客运车辆、租赁汽车等营运车辆安装ETC,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组织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社区和村镇,为社会车辆提供ETC安装服务。组织货运车辆安装ETC车载装置,现阶段采用非现金支付,享受车辆通行费折扣优惠,便捷获取通行费发票;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取消后,安装ETC的货车可通行ETC车道,实现不停车快捷交费。 (六)加大ETC车辆通行优惠力度。从2019年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并实现对通行本区域的ETC车辆无差别基本优惠;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加大对ETC用户的优惠力度;鼓励发行机构建立ETC用户积分机制,给予ETC客户权益专享、礼品兑换等多种形式优惠。 (七)优化ETC产品服务。停止发行储值卡,根据客户需求,将既有储值卡转换为记账卡。鼓励金融、保险、第三方保理机构和大型物流运输企业,为货车用户提供资金兜底和信用授权。优化银行账户绑定,允许ETC用户绑定既有银行账户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鼓励具备能力的发行机构,按照统一规则,开展异地发行和服务。 (八)完善ETC发行服务。实现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机关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共享,便捷ETC发行服务。2019年10月31日前,请各省(区、市)ETC发行服务机构加强与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对接,完成与全国ETC客户服务系统的联调测试和接入工作,实现全网客户咨询、查询一站式服务。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ETC发展应用,迅速提高ETC安装和使用比例,是保障今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的关键。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组织本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十)加强考核通报。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ETC发展应用统计和信息汇总,每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ETC发展工作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重点报送措施、成效及相关数据等。交通运输部每月通过部级数据汇聚系统核实各地ETC安装率和使用率等指标数据,考核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组织相关媒体和单位,利用多种媒体平台以及车辆密集场所,大力开展以“安装ETC,畅行高速路”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ETC在快速通行、优惠优享、公益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支持ETC发展应用工作。 (十二)强化督导落实。组织相关部门,有序快速推进本地区ETC发展应用,坚决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以及借机乱收费等行为,确保ETC发行工作规范有序廉洁开展。 联系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王静怡、刘凇男,010-65292023、65292777,010-65292781(传真)。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刘旭,010-65299303、13811426510。 附件: 2019年各省(区、市)汽车ETC发行量参考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0日【缺少答案,请补充】(含图)(含图)(含图)(含图)(含图)
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整车装载的含义。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严厉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对“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新批收费公路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影响,合理确定其交通流量。 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站,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并按照《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在专用道口上方设置统一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缺少答案,请补充】(含图)(含图)
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更好地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新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二、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在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的基础上,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四、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绿色通道”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重要路段的“绿色通道”收费道口配备数字辐射透视成像等检测设备,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对于交通量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应增设收费车道或加强人工疏导,维护正常通行秩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逃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公平竞争和运输市场秩序稳定。 五、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一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策要求,迅速行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车辆通行费免收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公布“绿色通道”政策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通道”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四是及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完善 绿色通道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务院纠风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26日印发【缺少答案,请补充】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发电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等级 特急·明电 交办公路明电〔2019〕1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 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部署,现就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二、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上述政策,规范车辆查验管理,确保整车合法运输车辆免费通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为公路收费站准确辨别种猪、冷冻猪肉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鼓励相关车辆安装使用ETC车载装置,尽快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进一步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各地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8月31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8月31日印发【缺少答案,请补充】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政部 交公路发〔2019〕99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现就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 (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抓好实施工作。 (二)认真清理,全面规范。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清理规范本地区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一致性和规范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在路面环节增加针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验证,影响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效率。 (三)及时评估,完善措施。深入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因优化政策造成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合法收益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方案,予以补偿。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优化“绿色通道”政策。【缺少答案,请补充】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联系人及电话: 部公路局高祥,010-65292729、65292781(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部通信信息中心、路网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12〕37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7月24日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三)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收费站免费通行管理。 为确保免费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各地区要对公路收费站现有车道进行全面调查,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二)完善收费站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分析本辖区公路收费站的运营管理状况,特别是交通拥堵等有关情况,督促收费站制定并完善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收费站正常运行和车辆有序通行。 三、保障措施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重大节假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公众假日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深化研究,完善政策。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学评估该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做好与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注重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区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本方案的重大意义及具体内容,为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抄送: 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12年7月25日印发【缺少答案,请补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秘〔2018〕3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升高速公路安全运行水平和通行效率,提升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安全运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重点排查高速路面、桥隧、互通、边坡等基础设施安全状况,监控、通信、指挥调度、隧道照明等各类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服务区和收费站管理服务情况等,全力消除各类隐患。春运及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段,要超前完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春运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应急抢修之外的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确需施工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操作,最大程度提高路面通行能力,严防引发重大拥堵和交通事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交通安全源头治理。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源头监管,严格资质准入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意识。公安交警、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大路面巡查频率,加强重点路段和节点管控。依法严格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危化品运输车和未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含7座以上旅游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安全监管责任制,重点加强对“两客一危”等车辆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出站检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危险品查堵等制度和措施,保障高速公路运输安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预警。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视频巡检全覆盖。加密重点路段、重要景区、主要收费站、服务区、事故多发点等重要区域的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拥堵和事故。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高速公路恶劣气象条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监测分析,及时预警。强化高速公路交通运行及气象等信息互通,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防范。遇恶劣天气或相关突发状况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迅速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有效应对。(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财政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车辆引导分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在发生严重拥堵路段的前置区域,利用电子指示牌、情报板及临时交通引导标志等,滚动发布路况动态、拥堵情况及绕行提示等信息,及时配合做好车辆分流工作。针对春运及节假日交通状况,省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公路路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科学制定重要拥堵路段干线公路车辆分流方案,及时通报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并适时启动分流措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公路路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细化方案、明确分工,按规定实施分流。(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各有关单位要针对高速公路可能发生的极端恶劣天气和交通事故、危化品泄露、交通拥堵、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加强救援队伍、设备装备和应急物资配备,并科学合理布局,确保快速调用、高效救援。要定期组织开展相关预案的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轻微事故快速处置办法,指导保险企业简化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程序,为全面实行快清快撤快处快赔提供制度准备。(责任单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 六、提高收费道口通行效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确保ETC车道正常运行,车辆通行高峰时段要及时采取调整收费站上下行车道、实行便携式快速收费等措施,提高收费服务效率。要严格落实高速公路严重拥堵免费放行政策,在各收费道口1000米处设置标志,对收费道口拥堵达到1000米的,应主动免费放行;必要时由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下达免费放行指令,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高速出口区域车辆通行、停放及路面秩序维护,保障车辆快速通行。(责任单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公众出行服务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移动终端及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情报板等载体发布路网交通运行及气象服务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出行方式、有序分流出行车辆。要加强服务区、收费站等物资储备和供应管理,特别要强化燃油、饮水、食品、常用药品等日常所需物资保障,提升车辆维修、停车管理等服务水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强与油品供应企业的协调,全天候保障燃油供应,及时为高速公路上的缺油车辆提供救援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突发事件处置。发生高速公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和严重拥堵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等要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单位负责同志要迅速指挥调度,赶赴一线处置。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拥堵路段管控,畅通救援通道。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合疏导拥堵车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值守应急各项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保安全保畅通的政策措施。及时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增强警示和震慑效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工作指挥协调与联勤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强化落实。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要在岗指挥协调解决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处置辖【缺少答案,请补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皖公交管〔2021〕154号 关于印发《关于安徽境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通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安徽境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通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5日 关于安徽境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通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安徽境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徽境内高速公路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其中,济广高速岳潜段、岳武高速安徽段全天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0时前已经驶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驶离。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三、遇有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和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期间,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采取管制措施的高速公路通行。 四、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向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后,从就近出入口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 五、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公告自2021年9月10日零时执行,原《关于调整安徽境内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车辆限行时间的通告》(皖公交管〔2020〕27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5日【缺少答案,请补充】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