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9网络传播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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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突发9.0级大地震,位于本州岛福岛的核电站发生爆炸并出现核泄漏。3月15日10时左右,一名浙江省杭州市某数码市场的普通员工,用网名“鱼翁”在几个QQ群上发布:“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在网上散布有关日本地震引发核污染影响中国海域的虚假信息。此后的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3月15日起,中国大陆居民大量抢购、囤积碘盐。 3月17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等部委紧急发文称,中国食盐生产和供应有充分保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方组织货源,保障食用盐等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价格。中国盐业总公司也发布声明称,食盐储备十分充足,完全能够满足群众需求,请消费者不要相信谣传,不要盲目抢购囤积。卫生部也通过媒体向公民普及有关知识,表示“吃碘盐不能预防放射性碘的摄人”。紧接着,全国包括上海、广东、北京、江苏、海南等多地政府紧急部署稳定当地食盐市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民公布当地政府保障食盐供应的具体措施并及时澄清“盐荒”的谣言。截止到18日晚,全国各地盐价逐渐恢复正常,“抢盐风波”逐渐平息。 经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西湖分局巡特警大队调查,确定网上散布谣言者为杭州教工路上一家电脑公司员工陈某。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在网上散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杭州网民陈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在一起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公司例会上,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黄某泄露个人行踪的情况下,王某说自己在张家口出差时被跟踪并推测其行踪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 王某讲述后,要求公司其他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众人尖叫,黄某被送往医院。 当日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等内容。 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 此案件中王某是否对黄某构成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
案例1:原告浙江永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坤公司)诉称,其2008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经过多年经营,已在业内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设立了浙江永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永坤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永坤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且从未在上海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原告同时注册了永坤图形商标,核定类别分别为第9、14、35、36类。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在网站上擅自以“浙江永坤贵金属(上海)运营中心”名义进行公开宣传,从事经营活动,虚构信息,让客户误以为被告以“浙江永坤贵金属”开展业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并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同行业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4 659.15元(以下币种同);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4 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报刊具体为《中国工商报》,其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4 000元、律师费50 000元。 分析:本案中,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及金银饰品的销售等,被告经营涉案网站为其代理的无锡君泰贵金属合约交易中心及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发展客户,与原告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原告代理人于2014年6月11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及网络,登录互联网,进行了浏览网页、截屏打印等操作步骤,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了(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685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各页面的多处醒目位置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永坤图形商标及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相同的“浙江永坤贵金属”“浙江永坤贵金属(上海)运营中心”“浙江永坤贵金属版权所有等字样,输入涉案网址打开的窗口标签甚至显示为“浙江永坤贵金属_官方网站”。以上商标及文字的使用足以使浏览涉案网站的用户误以为该网站系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密切联系。 根据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工商调查时的陈述,其系借用“浙江永坤”在贵金属行业的名气骗取客户与其联系,并以手续费更优惠诱使客户选择其代理的其他交易平台,从而牟取利益。被告的涉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及网站所宣传业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不仅误导、影响了客户的选择和决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使被告借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不适当地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客观上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等后果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