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qhse体系宣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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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L3.2-OPR-P006-IN高处和舷外作业 1 目的 为规范事业部范围内高处和舷外作业,控制高处坠落的风险,特制定本程序 2 修订内容 ● 更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 参考L3.2-IR-P002-IN《内控制度体系文件管理细则》对体系中机构名称进行修改 ● 作业实施中“使用载人吊篮和工作吊篮进行高空和舷外作业”修改为“使用工作吊篮进行高空和舷外作业” ● 新增了现场看护人和工作执行人的职责要求。 ● 明确规定由“工作负责人确认通知电报房中控室舷外作业结束,由电报房中控室通知守护船舷外作业结束” ● 《高空和舷外作业营救计划》中监护人为体系内的看护人,与体系相对应 ● 新增附件9.1:(资料性)造成事故的原因(《梯子第3部分:使用信息》) 3 管理提示 ● 坠落基准面超过6米高处作业、舷外作业时应制定相应高处和舷外作业营救计划,作业所涉及人员应熟悉坠落救援人员落水应急处置方案 ● 进行高处和舷外作业的人员应无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进行高处和舷外作业的疾病 ● 所有防坠落装置都应根据产品说明选择合适的挂点,挂点应牢固可靠,足以承受因坠落导致的冲击力,且至少可以承受2250kg的载荷 ● 高处和舷外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海况下进行,对遇有强风(风速超过15米/秒)、雷电、暴雨、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高处和舷外作业【缺少答案,请补充】
42.L3.2-OPR-P002-IN拖航作业 1 目的 规范事业部拖航作业管理,降低拖航作业风险,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 2 修订内容 ● 就近距离拖航、远距离拖航定义进行了修订;补充拖航小组辅助人员定义;分公司属地海区定义补充湛江、海南分公司分界线 ● 一般要求增加拖航船长分级分类机制 ● 应急管理增加对无自航能力的船舶和平台的管理要求 ● 附件增加分界图和湛江-海南矿权分界线拐点坐标 3 管理提示 ● 直属单位作为拖航作业委托方时,负责提出拖航作业服务需求,跟踪拖航服务合同(协议)签署,明确双方工作界面及安全职责 ● 实行拖航作业拖航组负责制和拖航船长资格认定制。结合拟任人员工作经历等情况,将拖航船长任职资格分Ⅰ、Ⅱ、Ⅲ三级 ● 拖航委托协议签订后,拖航委托方应及时成立拖航领导小组和拖航执行小组 ● 拖航作业要按照《海上拖航指南》的要求至少应从两个不同的气象与海况预报站获得气象与海况预报,以证实出发港起拖后的一段时间处于良好的气象与海况(风速不超过15m/s,有效波高不超过2m) ● 拖航计划发生变更时,拖航执行小组组长应按变更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变更,并经原审批方批准后实施 ● 应急事件发生时(锚链锚缆断裂、海碰、碰撞、恶劣天气、人员落水、舱室进水、火灾爆炸、插拔桩异常等),拖航组长应及时启动现场应急预案,组织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拖航领导小组报告【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