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综合习题集

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案例1】 (1) 清算和清偿: ①首先用 50 万元现金中的 10 万元偿还职工工资。 ②其次用余下的 40 万元现金缴纳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 150 万元中的 20 万元缴齐税款,余下 130 万元。 ③再次用余下的 13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 70 万元缺口。 (2) 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适用以下规定: ①《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合伙人应当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②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③《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