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练习题 第七版 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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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指基于身份关系而订立的不以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些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其不是具有平等、等价有偿属性的民事合同,与市场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存在本质的区别。此类协议是以身份关系的取得和变更为内容的协议。具体而言,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婚姻关系中的协议,二是收养协议,三是监护协议,四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该参照适用规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应当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一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虽然就身份关系而言属于一般规范,但是其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规定,相较于合同规范而言属于特别规范。如果身份法具有特别的规则,那么首先应当适用身份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身份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依据其性质准用《民法典》之合同编的规则。第二,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时,应当依据该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之合同编的规定。对于合同规则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协议中身份性的强弱,区分不同类型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分别确定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合同规则。【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