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配套辅导用书 法理学练习题集 第5版 (朱景文主编, 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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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事物价值,它存在于人类的法律生活领域,体现了人类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的特点,从而在内容和形式上表现出不同于其他形态事物价值的特点。具体而言主要有三:其一,法律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领域,作为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一种制度或规范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努力或安排的结果,因此,法律服务于人类的法价值需求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是人类所赋予的而非固有的。这也体现了现象(或事实)分类中自然现象(或事实)和人为或制度现象(或事实)的不同。其二,法律作为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制度现象和制度实践,其满足于人类价值需求的内容有自己的偏重和独到之处。其三,法的价值在表达形式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不仅如此,法律作为制度规范现象,作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体现,其价值目标在表述上也必然更为规范。 法的价值的特性除了表现在它与其他事物价值相区别的意义上外,还涉及其自身在不同时空场景下所发生的变化以及所呈现出的多样性问题,从而也表现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法律是一种社会生活现象,它作为人类有目的活动的结果,不仅在形态结构上具有共同的价值功能和属性,而且在满足人类的价值需求上、在实体价值目标上,也具有跨时空的普遍性。【缺少答案,请补充】
这则材料就体现了现实生活中,在法律的价值问题上,公平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的问题。 (1)应当说,对养殖户进行补偿是社会公平、利益平衡的要求。从利益的角度出发,养殖户所进行的家禽养殖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个人利益行为,但也是为社会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养殖,表现为个人利益的一种外化。虽然说养殖户应当有义务对家禽进行防疫,但是由于禽类疾病的发生存在着不确定性,更由于禽类疫病的易传染性、破坏性,使得养殖户不可能承担这突然的灾害,以及为了防止疫病的扩散而对大批家禽进行捕杀、强制免疫的损失费用。既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那么,享受公共利益的全体社会就应该共同负担有关损失,这样才有利于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我国《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受损失的养殖户进行补偿是社会公平的要求,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平通过合理的补偿、利益的正当分配而得到了体现,同时受损失者的利益通过社会保障机制也得到了实现。 (2)从理论上讲,利益和公平都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法的诸多价值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利益和公平也不例外。要平衡利益和公平的冲突,在不同的状况中应该采取不同的办法,不应该整齐划一、机械对待。一般而言,社会公平的要求要高于社会利益的要求,但是,当重大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需要一部分社会成员作出必要的牺牲,这个时候会使得这部分社会成员应该获得的公平待遇受到侵害。那么,在对更大社会利益进行保障的同时,也要有相应的基于社会公平原则的补偿。这里面又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兼顾的时候,个人利益需要为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作出让步。但是,也同样存在着补偿原则:当这种危机过后,应该对个人利益进行补偿,使得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有机地平衡。在不影响基本的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协调不同的正义观,这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的协调问题,也就是效益和公平的协调问题。关于公平和效益的协调问题,实际上可还原为利益与利益的协调问题。法调节利益关系的矛盾,实际上也就是调节并缓和法与正义的矛盾。【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