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城管题库案例题

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请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制作完整。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强制拆除决定书 沪(滨)府强拆决字〔2025〕第140005号 当事人:上海白云药业公司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123456789012 地 址: 塔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朱能 职务:总经理 经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3日发现你单位在塔城路90号主体墙体东侧实施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贰份、现场勘验图贰份、现场取证照片陆张、协助调查通知书、绿化市容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认定书、询问笔录叁份等。该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滨江区方塔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滨)方办责拆决字〔2024〕第140078号),并发布《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公告》(文书编号:沪(滨)方办责拆公字〔2024〕第140078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5日依法送达《__________》(文书编号:沪(滨)府责拆催字〔2025〕第140005号),限你单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户外设施。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上述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依据《__________》第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4月10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
请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制作完整。 机构代码:10587910236XXX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光泰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__XXXXXXXX号 当事人:上海华风公司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11310106321711111 地 址: 上海市中山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职务: 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涉嫌以张贴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9月5日13时30分在光泰路航塘公路路口西南侧多处电线杆上张贴有印有华风公司招聘信息的纸质张贴物,组织张贴发布宣传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贰份;现场照片拾张;现场摄像叁拾分钟;当事人主体有效身份证明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2024年9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__________》文号:沪(滨)光办罚____告字(2024)第16007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第/项的规定,根据《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和《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__________。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相关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也可以通过银联云闪付、支付宝或微信扫描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请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填写完整。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扣押现场笔录 实施事由:占道设摊卖小百货 实施时间:2024年9月5日9时30分至10时00 分 实施地点:中山路1000弄弄口天气: 晴 当 事 人:胡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上海市华新路34号3幢401室 联系电话:13671866323 执法人员:周兵 王军 记 录 人:周兵 现场见证人:张天 38岁 男 身份证号:310105198209191257、居委会干部、联系电话:13699800231 一、现场情况及告知事项: 执法人员在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 1、当事人涉嫌占道设摊的行为,违反了《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项的规定,依据《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项的规定,拟对与上述行为有关的小百货予以扣押(暂扣)。 2、对采取的扣押(查封)如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______、______; 3、如对本扣押(查封)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不在场) ☑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称:____/____。 三、现场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认为____/____。 ☑执法人员作出了____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由____/签收。 √执法人员对小百货实施了扣押。 √执法人员对实施扣押的过程进行了拍摄。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当事人不在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周兵 王军 2024年9月5日 现场见证人签名:上述笔录内容,记录属实 张天 2024年9月5日 备 注:/ 第 1 页 共1 页}
请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制作完整。 机构代码:1234567890541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海金街道办事处 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XXXXXXXX号 上海福满家水果店(经营者:刘力 身份证号码:310102198202253451 地址:海金路5号):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15时29分在海金路5号水果店外人行道,因超出门窗经营水果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项的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警告 √ 罚款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场收缴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也可以通过银联云闪付、支付宝或微信扫描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______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______,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______。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海金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日 执法人员:王平 周峰 签 收 人:刘力 2024年8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代收银行,一份存卷)
请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制作完整。 机构代码:1234567890541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当场处罚决定书 ()xxxxxxxx号 上海市某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你(单位)于2024年8月2日15时29分在中山路某号水果店外人行道,因超出门窗经营水果的行为,违反了《 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项的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警告 √ 罚款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也可以通过银联云闪付、支付宝或微信扫描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______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______,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日 执法人员:陈某 刘某 签收人:李某 2024年8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代收银行,一份存卷)
请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制作完整。 机构代码:202123123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华经街道办事处 加处罚款决定书 加xxxxxxxx号 当事人:上海市某水果店 (经营者:李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因你(单位)超出门窗经营水果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送达了普第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______________的决定,并于2024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文号:沪(滨)华办催告字〔2024〕第xxxxxx号)。 鉴于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______________(大写)的决定。 现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指定的银行代收机构,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华经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
请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制作完整。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沪(滨)中办罚听证字〔2024〕第050036号 上海新兴饮食店(经营者:高江武 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 经查明,你于2024年8月18日上午10点05分在西闸公路靠近浦灵路处因擅自倾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笔录贰份; 二、询问笔录贰份;三、取证照片拾张)。该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项的规定,依据《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____》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第______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______内提出,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要求举行听证时一并提出并说明理由。 如你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到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提出__________。 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又不__________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姚力 联系地址:上海市解放路60号 联系电话:67856467 邮政编码:200045 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