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特殊旅客服务操作规范》学习资料(2026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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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旅客提供保障与服务的条件: A.旅客范围: 乘机时年龄已满2周岁但未满12周岁。 B.承运条件: 乘机时已满2周岁且未满5周岁的儿童出行,应有成人陪伴同行,否则不予承运;已满5周岁且未满12周岁儿童单独出行的,应请旅客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项目。 C.数量限制: 每名成人旅客携带的儿童和/或婴儿数量应满足公司运行限制要求,详见公司《运行手册》7.4.2。 D.如旅客申请特殊服务项目,应满足该项目提供服务的条件,并落实相应服务要求。 销售环节保障与服务要求: A.客票销售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销售儿童客票时符合提供保障与服务的条件。 B.销售的儿童客票应使用适用的票价并在订座系统中标"CHD"。 C.销售过程中确认需要提供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项目的,应主动推荐并协助办理。 地面环节保障与服务要求: A.乘机登记服务人员应为儿童旅客和其同行的至少一名成人旅客安排相邻的客舱座位,不应为儿童旅客安排紧急出口座位。 B.儿童旅客使用的婴儿用具收运及交付要求参见本标准4.2.4。 C.登离机时满足本标准4.2.1的优先要求。 客舱环节保障与服务要求: A.登机时,客舱乘务员应指引携带儿童的旅客尽快落座。 B.提供机上餐饮服务时,应将餐饮直接提供给同行的成人旅客,特别注意避免热餐、热饮烫伤儿童旅客。 C.应对儿童及携带儿童的旅客给予额外关注,适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孕产妇旅客提供保障与服务的条件: 拒绝运输及限制运输的情形参见《运行手册》7.4.2。 《运行手册》7.4.2 (1)拒绝承运 A.怀孕36周(含)以上者。 B.预产期在4周(含)以内者。 C.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但已知为多胎分娩。 D.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E.产后不足7天者。 F.有先兆性流产反应。 (2)限制运输 怀孕不足36周的旅客应当提供孕检报告或者医生签名或者盖姓名章的真实有效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该证明应在乘机前30天内签发有效;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则应当签署《风险告知书》并注明孕周后方可承运。 地面保障与服务要求: A.乘机登记、登机工作人员均应查验孕周证明,确认旅客孕周不满36周,对于未持孕周证明的孕妇旅客,但旅客自称孕周不足36周时,应请旅客签署风险告知书并写明出行时的孕周周数后方可乘机;孕周证明可以是电子文档、传真件、照片等形式。 B.风险告知书一式两份,员工与旅客签名后各持一份;应与客舱乘务员交接签署风险告知书的旅客信息。 C.应安排非紧急出口座位,陪伴同行人员应安排在左右相邻的座位上。 D.登离机时满足本标准4.2.1的优先要求。 客舱环节保障与服务要求: A.乘务员应查验孕周证明或风险告知书;对于未持孕周证明的孕妇旅客,旅客自称孕周不足36周时,应请旅客签署风险告知书并写明出行时的孕周周数后方可乘机;孕周证明,电子文档、传真件、照片等形式均可接受;如旅客需变更航班应与地面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工作;风险告知书一式两份,员工与旅客各持一份,员工应持有旅客亲笔签字联。 B.根据孕妇旅客需求,提供协助放置或拿取随身携带物品等服务。 C.提示孕妇旅客将安全带系在大腿根部位置,并提供柔软靠垫。 D.孕妇旅客出现分娩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按《客舱乘务员手册》第11章机上分娩的相关条款救助旅客。【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