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产品服务补偿与损害赔偿操作规范2026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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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延误补偿的相关规范: 4.2.8 延误补偿 4.2.8.1 适用范围 公司原因在航班计划起飞前3天内的航班延误或航班计划起飞当日0点后发布的航班取消,导致旅客实际乘坐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晚于原计划起飞时间达到4小时以上的情形。 适用于婴儿旅客,婴儿旅客与同等舱位服务等级的成人旅客补偿标准相同。 4.2.8.2 补偿标准 A.延误4小时(含)至8小时(不含),每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补偿300元,每名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 B.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补偿600元,每名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 4.2.8.3 特殊航线航班延误或取消补偿标准 A.公司运营的中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航班,在航班计划起飞前14天内,因承运人控制范围内的中断(“承运人控制范围内的中断”定义仅适用于中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航班,补偿操作流程见附录5)导致延误或取消: a.导致旅客最终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计划延误达到3小时但不足6小时,补偿加拿大元400元或等值人民币。 b.导致旅客最终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计划延误达到6小时但未超过9小时,补偿加拿大元700元或等值人民币。 c.导致旅客最终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计划延误超过9小时,补偿加拿大元1000元或等值人民币。 d.导致旅客退票的,补偿加拿大元400元或等值人民币。 B.公司运营的自欧盟地区或英国始发航班因公司原因导致延误或取消 a.航班取消补偿旅客600欧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下情况除外: 1.提前14天已通知旅客,并为旅客提供改签或退票; 2.提前7天至14天已通知旅客,为旅客提供改签,实际出发时间不早于计划出发时间2小时,最终到达目的地时间不晚于计划到达时间4小时; 3.航班起飞前7天内通知旅客,为旅客提供改签,实际出发时间不早于计划出发时间1小时,最终到达目的地时间不晚于计划到达时间2小时。 b.因公司原因航班延误,旅客到达目的地时间晚于计划到达时间超过3小时以上的,可以为旅客提供不超过600欧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补偿。 C.航班运行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对航班延误有法律明确补偿标准的,按相关法律执行。 4.2.8.4 可使用的补偿方式 货币、EV、TCV、可消费里程。 4.2.8.5 补偿材料 A.旅客身份证明; B.票面信息: 用以证明被补偿旅客订妥了该航班; C.航班延误或取消信息: 可以是运行系统或离港系统的截屏; D.情况说明: 用以说明航班基本信息、补偿的具体原因、补偿金额、补偿人数等。 4.2.8.6 不同情形下的补偿操作要求 A.航班起飞前3天内通知的,公司原因航班出港时发生延误超过4【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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