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甲供物资外其他建设物资均为自购物资。自购物资由施工单位作为采购人自主进行采购,其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宜统一规格型号
或制式的自购物资,提倡施工单位进行联合采购。2.建
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国铁集团、建设单位以及施工企业相关规定,制定自购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规范自购物资采购供应行为。3.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建设项目施工组织安排和自购物资需求,编制自购物资年度采购计划报建设单位核备。建设单位应审核自购物资年度采购计划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整。4.凡是国家、行业实行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物资,以及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物资,必须要求供应商通过相应的许可或认证。5.对工程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的自购物资
采购,建设单位应审核采购资格要求设定和技术要求等
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更正。6.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在自购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副本或主要合同信息报建设单位备案。7.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及时组织自购物资进场验收,对进场自购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认证或许可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检测。8.建设单位应对自购物资的供应和质量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及时解决自购物资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物资质量,保证自购物资
供应和质量,对施工单位、供应商在物资采购供应中出
现的不良行为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