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72】商法练习题集 第五版 林嘉

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关联交易是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企业、关联人的内涵和外延是从理论上与法律上认定关联交易行为的基础。关联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基于关联关系而结成的企业团体。关联人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控股股东与控制权人,又可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控制权人;二是控制权人的其他关联方,又可分为控制权人一定范围的家属,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法律安排的受控制关联人,控制权人及其关联人所拥有或控制的其他附属公司。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特殊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关联交易是在控制权人的意志控制或许可下进行的某种“基本自我交易”。 克拉克教授认为,关联交易的“根本含义是: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基于此,他将关联交易称为“基本自我交易”。第二,关联交易是在市场行为形式掩盖下的某种特殊交易,其行为内容具有隐蔽性,其交易过程避开了市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第三,关联交易是一种其公平性需要由法律控制规则进行保障的交易,也即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它仅指明了其交易双方主体,并不具有道德判断含义。第四,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性。正如关联企业的出现与发展具有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性质一样,关联企业最重要的行为即关联交易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和不可避免的。尽管关联行为具有客观的不可避免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中性,但这并不妨碍关联企业利用现有法治的漏洞从事有损于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债权人的非公平行为。关联交易对司法法、税法、反垄断法等传统法律产生了挑战,对关联企业与控制权人的控制规则需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关联交易一方面本身存在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性质,对其加以简单的一概禁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交易公平与交易秩序,法律对于关联交易应当在传统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创造出有效的控制规则。可见,对于不可避免、合法、合理的关联交易行为,法律应对其效力加以认可;而对于违法的交易行为,法律应对其监督和规制。对不同交易行为应该根据其性质,并依照法律规定结合社会价值判断来评定其效力(具体内容请参见董安生.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缺少答案,请补充】
(1)股东的权利。 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即为股东的权利,通常称为股权或者股东权。股权从具体权能来看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 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查阅公司章程及会计报告的请求权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下列主要权利:1)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有权根据其出资额通过公司盈余获得红利。2)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有权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在进行法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请求分配。3)增资优先认购权。股东有权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4)出资转让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5)召集或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权。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临时会议。6)出席股东会会议权和表决权。股东是股东会的组成人员,有权出席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也可以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长。8)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权。股东有权审议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方案、报告,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随时检查公司业务状况和监督公司业务活动。9)质询权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诉讼救济的权利。特定情况下,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的义务。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须承担如下义务:1)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该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向公司缴纳出资。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因公司类型不同而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3)其他义务,如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等。
(1)经理人概述。 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商法都不同程度地对经理人及经理权有专门立法。在西方国家,商法中关于经理人或经理权的规定是公司法和相关企业法中关于经理制度规定的基础,它确定了公司等相关企业制度中经理职位的法律性质和权限范围,是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经理制度的立法依据。而在我国,尚无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只是《公司法》等才有涉及。 (2)经理人及其经理权的特点。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从法律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经理人及其所享有的经理权具有以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其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唯一前提条件,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因此,不存在隐含经理权或容忍经理权。 6)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不少经理权在被授予时其权限范围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如规定经理权只有在一定业务中、 一定种类业务中或一定情况下才被行使。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限制只是商主体内部的管理行为,对第三人无效,除非第三人已明知经理权已经受到限制。 7)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一位商人可以同时聘用几位经理人。 (3)经理权的扩张。 一般而言,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但现代社会中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而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存在信息传递阻滞和沟通障碍,影响了经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因此,传统公司中董事会既充当业务决策机关,又充当执行机关,而经理仅为董事会辅助人的公司治理机制已难以满足公司管理专业化、快速决策的需要。当前世界各国公司决策权有从董事会向经理过渡的趋势,CEO 制度逐渐普及、完善,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是对旧的公司治理体制的一个突破,为我国未来CEO 制度创设了空间。【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