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保基础知识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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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责任追究原则 2.1 根据“管业务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2 承(分)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生态环境事件时,视同本企业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进行责任追究。承(分)包商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对甲乙方“双问责”。 2.3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态环境事件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时可从轻处理。 2.4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责任追究时要从重处理: 2.4.1 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并有明确指示或批示的生态环境事件。 2.4.2 因性质恶劣、处置不当或工作不力导致生态环境事件损失扩大,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 2.4.3 已经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或环保防范措施不落实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 2.4.4 存在生态环境事件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 2.4.5 存在阻碍、干涉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件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行为的。 2.5 当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 2 起及以上,或一般生态环境事件 3 起及以上时,按照提升一级的情形对企业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6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的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不低于一般 A 级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标准开展问责。 2.7 对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负有责任且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或退休,均严格追究其责任。【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