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模拟十套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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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后又在1998年1月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围绕能否给付,在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受保险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保险合同应自解除之时(即退保之时)起终止效力。但是,保险事故(指该职工因疾病死亡这一事件)发生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保险公司仍应履行合同存续期间的义务,保险公司应给付该笔死亡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保险合同已被解除,任何当事人或关系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已无法提供保险合同凭证,故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围绕怎样给付,在保险公司内部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在知道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事实后,仍就全体被保险人的保单办理了退保手续(该险种条款中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退保金所得是投保人,而死亡保险金所得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是投保人侵犯了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应向投保人而不是向保险公司主张其所应得的那部分保险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而死亡保险金的受领是受益人的权益,既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就两者效力大小或先后问题有过规定,那就应以事实发生的时间的先后米确定哪种权益可以优先主张。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先于退保时间,受益人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公司也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根据该保单条款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后保险合同责任即止,故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同时,应向投保人追回其不应得的那部分退保利益。【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