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题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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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原告廖某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章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某的违章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外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整个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龙南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某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协调,最终促使廖某某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和解协议。廖某某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问题:【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