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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张天义,男性,1978、8、23,汉族,工人,住址:济源市克井镇石河村,联系电话:13137167233 被答辩人:张富生,男性,汉族,市民,住址:济水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联系电话:13782729867 被告张天义现就原告张富生提交的一案案号:(2025)豫9001民初5975号的证据材料及起诉主张,现答辩人结合事实与法律 质证意见如下: 一、针对原告诉求1(房屋损害修复费用)的抗辩:原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 损害非被告造成:原告的租赁房屋,在2016年答辩人承租前,当时的房屋是个二层大敞间,房屋内天花板顶上,有被雨水渗透的大窟窿,地面一片狼藉,破败不堪,东面窗户上有玻璃破烂,屋内被前租赁者拆的没有电源线和照明灯,只有最北面墙上,有一个电闸。此等严重问题早于答辩人租赁前就存在,此属前承租人遗留问题及房屋自身老化(附件1、有2016年答辩人承租前房屋现状,对应‘天花板因雨水渗透形成大窟窿、窗户玻璃破损’等问题,证明损害系原有缺陷,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张富生及西关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原代表(马驹、牛财政)都知道此情况。原告未举证答辩人承租期间实施了破坏行为,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未尽合理使用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被答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104,466.6元修复费用无事实依据。原告未起诉前签租赁者,却要求答辩人承担不合理责任,足以证明答辩人遭受不公平对待,答辩人无过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结论:原告主张的房屋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4,466.6元,原告未举证损害系被告导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的损害修复费用无依据,被告不予认可,答辩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针对原告诉求2(因房屋无法出租而产生的租赁损失)的抗辩:答辩人无租赁相关权利义务,不应承担费用 1、租赁关系已终止:“原告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壹年”,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24年12月31日已届满。合同期届满后,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双方未签订任何新的租赁合同。自2025年1月1日起,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房屋租赁相关权利义务。被告自2025年1月1日起,答辩人亦未支付租金、使用房屋。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租赁关系已于2024年12月31日自然终止。 2、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主张的“因房屋无法出租而产生的租赁损失”(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年租金25000元计算,租金至起诉之日为8767元)的租金损失,毫无法律与合同依据,该损失系原告自身未及时处理房屋、未找到新承租人所致,与其未及时查验、维修房屋以便于重新出租有关,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3、迟延验收: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原告直至2025年2月6日,才首次前来查验房屋状况。期间房屋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其状况变化风险及可能扩大的损失不应归责于被告,此期间房屋状况于答辩人无关。 4、无法律依据: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已终止租赁关系的前承租人(被告)承担出租人后续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 结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截至起诉之日人民币8,767元(及后续计算)的租金损失,毫无法律与合同依据,被告不予认可,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三、关于租赁合同效力:案涉租赁合同第7条、第10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请求法庭认定该部分格式条款无效,并确认基于无效条款的合同内容对答辩人无约束力,请求法庭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被告装修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496、497条,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相对方不生效。案涉合同由原告单方拟定(第7、10条为格式条款),订立时原告未出示合同文本,也未就该两条(加重答辩人责任、排除主要权利)向答辩人提示或说明,符合‘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要件,故该部分条款无效,对答辩人无约束力。 1、格式条款未协商未提示:案涉租赁合同由原告张富生及西关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原代表(马驹、牛财政)单方预先拟定,答辩人自看房至缴纳房租全程,原告及代表从未出示《租赁合同书》文本,也未对合同书第7条、第10条等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合理提示与说明,仅催促缴费。原告拟定的第7条、第10条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加重答辩人责任的情形,存在霸王条款特征。答辩人在完全不知晓合同条款(尤其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之条款)的情况下,基于对交易的信任及原告对房屋“先装修”的口头承诺,仓促签约,原告该行为违背公平、自愿原则。案涉租赁合同第7条、第10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请求法庭认定该部分格式条款无效,并确认基于无效条款的合同内容对答辩人无约束力。 2、签约时房屋存在严重瑕疵,签约前房屋状况极其破败:(1)天花板存在因雨水渗透形成之大窟窿;(2)地面脏乱、地板砖多处碎裂;(3)东面窗户玻璃破损;(4)屋内电源线、照明灯被前承租人拆除殆尽,仅余最北墙一个电闸,此属前承租人遗留问题及房屋自身老化。(附件1、租赁后被告曾自行修复部分,原告未出资,答辩人自行装修部分,选取装修前后对比照片)。原告张富生及西关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原代表(马驹、牛财政)现场均明知上述严重瑕疵,原告只是说,叫答辩人先装修吧,也没有带《租赁合同书》,让答辩人签订,也没有说合同书里面,有什么条款和什么内容,答辩人需不需要知道。原告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霸王条款。 3、条款显失公平(霸王条款):原告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致使被告未能注意【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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