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程课后复习题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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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 1、杨某因小时候患小儿麻痹症,导致下肢残疾,行动不便。1997年杨某高中毕业报考该县普通中专学校,填报第一志愿是该市某财贸学校。该校录取分数线为436分。杨某成绩为467分,超过录取分数线,以具备录取条件。但该校以本校的计算机房在四层楼,杨某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杨某。请问财贸学校的决定是否违反宪法? 2、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正苓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以齐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3、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春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聘张国胜为临时工,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字样。次年11月17日,张田胜在为新春青年服务站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左踝关节挫伤,引起感染并发败血症死亡。张田胜在治疗期间用14151元医疗费。张国胜去世后,其父母向雇主张学珍等要求民事赔偿。张学珍等则以招工时曾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负担责任。张国胜父母遂向法院起诉。【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