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纲毛概杀器】26考研大李子土地政策专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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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时期 | 土地政策名称 | 内容及意义 | | ---- | ---- | ---- | | 太平天国运动(1853) | 《天朝田亩制度》 | 太平天国1853年定都天京后,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并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是最能体现太平天国社会理想和这次农民起义特色的纲领性文件。 它确立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案,即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将土地按亩产高低划分为9等,好坏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皆可分得一份数量相同的土地,不满16岁的减半。太平天国的领导者们希望通过施行这样的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 所以,《天朝田亩制度》实际上是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 《天朝田亩制度》的主张,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根基)即封建土地所有制,体现了广大农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强烈愿望,是对以往农民战争中“均贫富”“等贵贱”和“均平”“均田”思想的发展和超越,具有进步意义。 不过,它并没有超出农民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它所描绘的理想天国,仍然是闭塞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传统生活方式;同时又是一个没有商品交换的和绝对平均的社会。这种社会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切实际的空想性质。实际上,《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平分土地方案即使在太平军占领地区也并未能付诸实行。 | | 辛亥革命-三民主义(1905) | 民生主义 | 民生主义在当时指的是“平均地权”,也就是孙中山所说的社会革命。孙中山主张核定全国土地的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革命后的增价,则归国家,为国民共享。国家还可按原定地价收买地主的土地。他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其根源在于未能解决土地问题,因此他试图探讨一种一劳永逸的办法,既使中国富强,又避免产生贫富悬殊的现象,避免社会危机。为此,他希望“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 但是,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的主张,“平均地权”并非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没有正面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基础、根基,即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难以成为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的武器。 | | 国民党一大-新三民主义(1924) | 新民生主义 | 中共三大后,国共合作步伐大大加快。国民党改组很快进入实行阶段。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由孙中山主持在广州举行。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对三民主义做出新的解释,即“新三民主义”。 其在民族主义中突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内容、强调对外实行中华民族的独立,同时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在民权主义中强调民主权利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应为“少数人所得而私”; 把民生主义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 新三民主义的政纲同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纲领基本一致,因而有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大会确认了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原则,事实上确认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革命政策,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形成。 | | 八七会议(1927) | 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统治的总方针 | 同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秘密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 | | 土地革命时期(1928) | 井冈山土地法 | 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等,这些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 | | 土地革命时期(1929) | 兴国土地法 | 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个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但《兴国土地法》仍规定没收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对所分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 | 土地革命时期(1931) | 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和土地分配方法 | 1931年2月,毛泽东进一步总结根据地土地革命的经验,要求各地各级工农民主政府发布公告,明确规定农民已经分得的田归农民个人私有,可以自主租借买卖,别人不得侵犯;生产的产品,除向政府缴纳土地税外,均归农民个人私有,任凭自由买卖。 毛泽东还和邓子恢等一起制定了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和土地分配方法: 坚定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 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不是按劳动力),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至此,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了可以付诸实施的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和路线。 | |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 减租减息 | 抗日民主政权十分重视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停止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普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一方面,地主要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以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这样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边。 为克服根据地面临的严重困难局面,毛泽东提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总方针,发出了“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领导根据地军民开展了大生产运动。 | | 解放战争时期(1946) | 《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 |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决定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绝不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发动富农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不可将农村中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方法,运用于城市中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斗争。 指示规定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一般不是无偿没收,而是通过清算和购买实现有偿转移。还具体规定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发动富农土地。 “五四指示”表明,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过渡。这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重要改变。 | | 解放战争时期(1947) | 《中国土地法大纲》 | 1947年下半年,解放区2/3的地方已基本实现“耕者有其田”,但还有1/3的地方没有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已进行土改的地方,有的也不够彻底。 为推动解放区土改运动进一步发展,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它指引着在封建制度压迫下的亿万农民群众,将自己的力量汇入民主革命的洪流。全国土地会议后、解放区广大农村迅速掀起土地制度改革运动的热潮。经过土改运动,到1948年秋,1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生产关系。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从根本上摧毁封建制度根基的社会大变革。它使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他们自身利益的坚决维护者,因而自觉地在党的周围团结起来。这就为打败蒋介石、建立新中国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 |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 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这次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也是历次土改运动中进行得最好的一次。 | | 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6) | 农业集体化 | 土地改革完成后,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这种积极性表现为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三大改造中首先进行的。采取的方式是互助合作化,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以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吸引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农民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对农民不能采取剥夺的办法,只能引导、说服和教育,使其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大体上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发展互助组,同时试办初级社。互助组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第二阶段主要是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和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第三阶段是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按劳付酬,取消土地分红,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到1956年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 | 改革开放初期 | 农村改革开放 | 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 | 2017-今 | 三权分置 | “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开,实行并行的制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7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概念,旨在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发展现代农业。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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