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6-行政伦理学-13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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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的道德推广,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作为当前国际上最有效的反腐机构,廉政公署一直通过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方法打击贪污,并获得政府及广大市民的支持,使得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三管齐下的策略对培养公众对抗贪污的意识尤为重要。检控虽可收阻吓作用,预防及教育工作亦不可或缺。有关人员认为,惟有令市民彻底改变对贪污的态度,才可令反贪工作收到持久的成效。这策略证实行之有效,时至今日,已成为廉政公署的金科玉律。在组织架构上为实践三管齐下的策略,廉政公署成立了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系处三个专责部门。其中社区关系处负责倡廉及防贪教育工作:向政府部门推广廉洁信息,是其首要任务。包括:为政府部门各级雇员举办倡廉教育活动,阐释常见的贪污流弊,并就遇到行随时的处理方法提供意见:为管理级举办研讨会,协助他们管理职员操守事宜:协助各公共机构提高其雇员的道德操守。维持商界的公平竞争环境对香港至为重要。社关处致力在商界推广良好营商手法、提高商业道德水平及宣传维护公平的信息。工作包括:举办防贪讲座,提醒商界堵塞贪污漏洞及推行防贪措施的重要性:向职员提供有关法律及道德问题的培训:1995年还成立了“香港道德发展中心”,推广商业道德。青少年一向是其倡廉教育工作的主要培育对象。工作包括:通过卡通短片、漫画、故事游戏集、互动教具及音乐剧向幼稚园及小学生传递倡廉信息,让学生亲自探讨及验证正面价值观的重要性:为即将毕业的中学、职业学校、工业学院及大学生举办互动倡廉讲座及活动:与其他机构携手合作,向在职青年推广正确的价值观及职业道德。阅读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廉署社区关系处通过卡通片、漫画、故事游戏集、互动教具及音乐剧向幼稚园及小学生传递倡廉信息,激励青少年服从最低的道德标准,从方式上而言,这属于伦理培训的( )。
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2005年1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会议作的说明中提到,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当时受到有关专家和媒体广泛质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从2005年4月24日开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就《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此前相关人士的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月27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获得通过。阅读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公务员法》中规定:“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这反映了行政组织中的服从与效忠是需要的,因为这种关系体现了常态的( )。
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2005年1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会议作的说明中提到,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当时受到有关专家和媒体广泛质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从2005年4月24日开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就《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此前相关人士的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月27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获得通过。阅读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前提是,上级决定和命令不能有悖于( )。
为“孝”立法折射对官员的人格期待,据《成都晚报》2004年10月6日报道,一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呼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亲情孝敬、奉养”义务,其中突出的一条就是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立法草案中提到:“本省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根据这部《孝法》建议稿,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李宗发还表示,乡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辖区内亲情文明建设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将辖区内谩骂父母者记录在案,对谩骂父母两次以上或殴打、冻饿、凌辱父母者,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起诉。孝敬、赡养父母风气不好的,街道办事处等的基层领导干部不得连任、晋升或平调。把孝道作为官员升迁考核的标准并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汉武帝以后,“孝”就逐渐成为朝野臧否人物的重要标准,也是孝道规范开始形成的显著标志。从汉武帝之后,从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不少是孝子出身。但是将“孝”的道德标准引入现代公务员管理,引发了不小的争议。阅读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例中提案人将“孝”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标准,是试图将个人立场中的角色道德要求转变为( )。
尼克松与水门事件,“水门事件”是指1972年6月17日美国共和党总统竞选班子成员为刺探民主党的竞选政策,在民主党总部水门大楼安装窃听器,事后被揭发,从而掀起弹劾尼克松总统的事件。“水门”是华盛顿的一座综合大厦。1972年6月17日晚有5个人因闯入大厦内的民主党全国总部被捕。在5人被捕后几天,前白宫助理小亨特和争取总统连任委员会总顾问利迪即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和窃听罪。为不影响连任,当时的总统尼克松施加压力,下令掩盖事实。11月7日,尼克松在大选中获得了胜利从而连任。1973年1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首席法官赛里卡主持审讯7名被告,在7名被告中有5人认罪,另外2人由陪审团定罪。1973年3月23日宣判时赛里卡法官宣读了被告之一麦科德的来信。信中指控白宫至今仍在掩盖它与闯入水门的关系。麦科德还说白宫曾对7名被告施加压力,要他们认罪并保持缄默。在白宫显然有牵连的情况下,尼克松总统于1973年4月17日被迫宣布他已开始一次新的调查。4月30日尼克松公开声明他对卷入此案的白宫工作人员的行动负有责任,并解除了其中一些人的职务,但同时他一口咬定对政治谋报活动以及掩盖错误的努力毫不知情。在《华盛顿邮报》两名记者以及相关司法调查人员的努力下,相关调查表明,尼克松政府为破坏选举的进程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总统与掩盖事实的活动有关。尼克松总统被迫于1974年8月8日宣布辞职,1974年9月8日继任总统福特给予尼克松以无条件的赦免,使其不受进一步惩处。 罗尔认为,“水门事件”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提供了契机,这门学科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