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发分行和总行部门90%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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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规处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行公职人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相一致。本行公职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是否行使公权力是认定公职人员的根本标准”。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规处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党组织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本行公职人员。经本行、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本行公职人员。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未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或者未代表其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仅从事劳务性、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事务性活动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本行公职人员。前款人员被委派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期间,或者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期间,一般应当认定为本行公职人员”。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规处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是指本行公职人员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职务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规处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务违法行为是指本行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专门对职务违法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其他规范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法律法规,违反国家监委依法制定的监察法规。具体类型为:(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