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铁路职工岗位培训手册-货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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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容——车辆的容许载重量,t;l——车辆转向架中心距,mm;Q——车辆所装货物重量,t。 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重车重心高的要求 当重车重心高超过2000mm时,可以采取配重、更换货车和限速运行等措施。重车重心高度在2800mm时,区间限速运行在40km/h。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高不得超过2200mm。双层集装箱车专用车装车后重车重心高不得超过2400mm。 (8)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相关知识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分为定型方案、暂行方案和试运方案。定型方案长期有效。试运方案的连续试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暂行方案有效期及比照方案有效期由铁路局规定。 装载加固方案应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装载方法、加固方法、其他要求等内容。铁路部门在确定装载加固方案时,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选车,合理明确装载加固方式,防止过度使用装载加固材料。铁路货物加固的一般要求为: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凡使用铁路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及敞、平车类专用货车装运的成件货物,与既有定型方案和暂行方案中货物规格相近,装载加固方法相同并且使用相同车辆装载的货物,由装车站提出比照申请,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或直属货运站段按权限确认后批准装车站执行,并纳入暂行方可管理。 (9)军事运输的范围 铁路军事运输是国家指令性运输。铁路军事运输的范围分为人员运输与物资运输。铁路军事运输实施前,按照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均衡运输的原则,制定装运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军运名义办理军运范围以外的运输,或代地方办理运输。 人员铁路军事运输包括下列范围: ①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调防、国防科研、抢险救灾、国防施工和生产等任务的部分(分)队; ②军队机关、院校、医院、科研院所、仓库、在编工厂搬迁的人员和随军家属; ③后送的伤病员,遣送的战俘; ④补退的兵员; ⑤军队院校毕业分配、实习的学员; ⑥参加军事行动的民兵、民工; ⑦符合乘坐铁路公务车条件的军队人员; ⑧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执行其他军事任务的团体人员。 装备物资铁路军事运输包括下列范围: ①作战、战备、训练、演习、调防、抢险救灾的装备物资; ②军队机关、院校、医院、科研院所、仓库和在编工厂等单位搬迁的装备物资; ③进出口、补给、调拨、入库、修理和上缴的军用装备物资; ④国防科研、试验的装备物资; ⑤军队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和调动的搬家物资; ⑥军队的战利品、慰问品和展览品; ⑦修建军事设施的建筑材料和维修军事装备的器材; ⑧军队工厂、军办农场用于军工生产和军需生产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地方工厂为军队加工或者改装的装备、器材及其所需原材料; ⑨保障部队生活的农副产物; ⑩在编的军马、军犬; ⑪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军用物资。 (10)军事运输方式等的基础知识 铁路军事运输按照任务性质、保密要求和装备物资特性,分为特殊运输、重点运输和一般运输。特殊运输是指重要或紧急的运输,它是铁路军事运输中最高等级的运输。重点运输是指重要的人员和装备物资运输,其重要程度仅次于特殊运输。一般运输是指不属于特殊、重点运输的物资运输,主要包括用于日常部队训练和国防建设的普通装备、物资运输。 铁路货运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不能办理军事运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军运名义进行军运范围以外的运输。属于经商性的各种运输不能按军运办理。 1.2.2设备工具的使用维护知识 (1)货运电商系统使用的基本知识 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客户可以查看预订时间范围内和当日之前10天的预订车数。 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上受理客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时,经受理站审核后,需将受理情况以客户通知书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告知客户。将临时停限装信息实现电子化、格式化,完善电商系统,实现临时停限装信息的发布和展示。 运输过程中需编制货运记录、商务记录时,车站使用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编制。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受理客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时,受理站审核客户上传的电子赔偿材料后,需将受理情况以“客户通知书”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告知客户。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规定:车站对客户提报的需求实货核实,在电商系统确认后进行运单受理。托运需要检疫的鲜活货物时,托运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检疫证明的名称和号码,车站凭此办理运输,并按规定在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中留存证明文件的影像资料。车站通过货票系统办理取消托运和运输变更。 (2)货运站系统使用的基本知识 车站检查现车发现问题,须在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货检系统)编制普通记录。卸车时发现货物损失或货物与运单信息不一致,按规定在货运站系统编制货物损失报告。凭运单回送的空自备车送入专用线后,在货运站系统进行路企交接后要车解绑。 (3)货票系统使用的基本知识 车站在货票系统中核对“已装车”的整车运单、“已检斤验货”的集装箱运单信息,录入承运人记事,计算运输费用,打印运单发站存查联、托运人存查联、收款人报告联、领货凭证联(客户需纸质领货凭证时)作为运输合同正本和副本。空车有重车票据信息,发现站扣车后在铁路货运票据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录入空车有票信息,编制货运记录,并联系票据记载到站、发站进行核对。收货人凭纸质领货凭证领货的,收货人为个人时,还需提供收货人身份证;收货人为单位时,还需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车站在货票系统中调取运单信息,核实领货凭证、领货人身份等,采集收货人(经办人)身份证及头像影像资料,办理内交付手续。车站在货票系统中补充确认到达及卸车相关信息,核收相关费用后,打印运单到站存查联、收货人存查联加盖车站日期戳车站通过货票系统办理取消托运和运输变更。 (4)其他相关系统使用的基本知识 货运票据电子化相关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电子货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票系统)、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商系统)、铁路货运站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站系统)、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集装箱系统)、铁路零散货物快运系统(以下简称零散系统)、铁路集装箱用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集装箱化系统)、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保价系统)、接取送达系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监控系统、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系统)、铁路车站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现车系统)、铁路确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确报系统)、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集成平台)、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MIS系统)、车站十八点统计分析系统(以下简称十八点系统)、国境站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境系统)、运输调度管理系统等。 凡触犯红线、发生责任问题的,总公司货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进行分析并通报全路,同时纳入货运系统安全专业管理考核评价;铁路局应依法依章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铁路货运计量设备的种类及用途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是对货车、集装箱进行科学计量及安全检测,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轨道衡(含自动轨道衡和数字指示轨道衡,本文以下所指轨道衡为自动轨道衡,即动态称量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汽车衡、装载机电子秤、铁道车辆轮重测定仪、平台秤、吊钩秤等。第四十七条规定:凡需报废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按照固定资产产权管理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第四十八条规定: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检修分为定期检修、临时修理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包括:月检、小修、大修。临时修理为临时故障处理。日常维护为周检,超偏载检测装置每周至少一次,轨道衡每周至少三次。 表1.2-2定期检修周期表 | 修程 | 月检 | 小修 | 大修 | |------------|--------|--------|--------| | 超偏载检测装置 | 1个月 | 6个月 | 3年 | | 轨道衡 | 2个月 | 1年 | 3年 | 第五十六条规定:作为货检站整理、换装的依据时,货车超偏载分严重、一般两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表1.2-3货车超载、偏载及偏重分级表 | 分级项目 | 严重 | 一般 | |----------|--------------------|--------------------| | 超载 | 大于货车容许载重量10t | 大于货车容许载重量5t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 | 偏载 | 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50mm | 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00mm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 | 偏重 | 货车两转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5t | 货车两转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0t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 总公司和铁路局应积极组织研发适应提速要求、高可靠性、高精度、高适应性和可对D型车准确称重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逐步实现汽车衡和专用线(专用铁路)轨道衡、筒仓等联网监控。 (6)货运计量设备的使用要求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中规定: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检定周期为一年,在用的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应申请周期检定,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证”标志后方可使用。车站应根据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要求,及时填发《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在检定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挂运检衡车组。超偏载检测装置仅用于铁路货车的超偏载检测,其数据不作为计费和贸易结算的依据,但作为行车事故分析依据。装载液态货物的罐车超载判定以轨道衡或罐车容积计量为准。对D型车和自轮运转货物的检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偏载的依据。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在列车通过速度超过称量速度范围时,其检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偏载的依据,但可作为判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的参考。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及车站,应加强对货运计量系统数据和有关资料保管。货运计量系统检测原始数据保存至少5年,有关检修维护记录保存至少1年。铁路局检修单位应保留自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投入使用起的历次维修记录、检定证书等至少5年。铁路局应组织制定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和货运计量系统发生各类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主体和安全保障具体措施,保证应急处置统一指挥,处置有序、高效。 (7)检测设备的种类及用途 配置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的车站负责设备日常维护工作。日常维护人员需经铁路局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日常维护人员应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通知铁路局计量所或信息技术部门。日常维护后应认真填写《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日常维护和故障情况记录簿》。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在列车通过速度超过称量速度范围时,其检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偏载的依据,但可作为判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的参考。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是对货车、集装箱进行科学计量及安全检测,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轨道衡(含自动轨道衡和数字指示轨道衡,本文以下所指轨道衡为自动轨道衡,即动态称量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汽车衡、装载机电子秤、铁道车辆轮重测定仪、平台秤、吊钩秤等。 (8)检测设备的使用要求 配置轨道衡等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装车站应重点做好易超载货物的装车计量检测工作,对确认超载的,必须进行卸载处理,复检确认货物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后,方可挂运;对亏吨且具备满载条件的货物,补装后应复检确认,保证装车后货物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超偏载检测装置必须进行期间核查:检定合格后的第6至9个月期间;施工或检修后可能影响计量性能的(必须检定的除外);经综合分析认定,超偏载检测装置重量检测值误差超过2吨的;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或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 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等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由于设备质量、维修保养不当及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停机或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分为三类:责任连续停机时间超过48小时,为一类故障;责任连续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超过48小时,为二类故障;责任连续停机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为三类故障。 (9)测量工具的种类及用途 铁路货运常用的测量工具有水平尺、钢卷尺、皮尺、吊锤、绳索等。测量货物长度、宽度时,为保证按照水平距离测量准确,常用到绳索工具。测量货物高度时,为保证按照水平距离测量准确,常用到吊锤工具。 (10)测量工具的使用要求 超限货物的测量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测量货物的各不同高度均从货物底部支重面起算,装车后测量货物的各不同高度均从轨面起算。测量车地板高度时应将车辆停于平直线路上。车地板高度的确认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普通平车或敞车分别测量出车地板四角至轨面的高度,然后取其平均值为车地板高度;凹型平车取车地板中部为车地板高度,若货物装在大底架悬臂上,以悬臂高度为准;球形心盘的长大货物车:分别测量出车地板中部到两侧钢轨面的高度,取其平均值为车地板高度。 1.2.3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