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大型造酒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其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考虑到本市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费者也到厂内直接购货,公司单独成立一个经销部负责面对本市客户销售。
2017年度,经销部共向本市销售粮食白酒20 000市斤(1 000箱),公司按批发给其他批发商的价格每箱400元与经销部结算,经销部再按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财务人员按每箱400元的价格计算并缴纳了消费税:20 000×0.50+400×1 000×20%=10 000+80 000=90 000(元)
2018年初,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度消费税计缴情况进行检查时,提出其计税方法不妥,应作必要调整,补缴税款。
要求:(1)税务机关做法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2)如果税务机关做法合理,其经销部应补缴多少消费税?
(3)编制补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4)如果你是税务咨询师,给出怎样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