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公司2×24年发生的部分交易事项如下:(1)2×24年4月1日,甲公司对9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0万份甲公司股票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2×25年2月1日按10元/股的价格购买1股甲公司股票。该认股权证不附加其他行权条件,无论行权日相关人员是否在职均不影响其享有的权利,行权前的转让也不受限制。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价10.5元,每份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为2元。甲公司股票2×24年平均市价为10.8元,自2×2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平均市价为12元。
(2)2×24年7月1日,甲公司发行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万份,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5%,利息在每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次支付在2×25年6月30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期满时按每份债券的面值换5股股票的比例将债券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可转换债券发行日,甲公司如果发行同样期限不附转换权的公司债券市场利率为8%。
(3)甲公司2×23年全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均为1000万股,不存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2×24年1月3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1000万股,之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均为2000万股。甲公司2×24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2×23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
其他资料:
(P/A,5%,5)=4.3295;(P/A,8%,5)=3.9927;(P/F,5%,5)=0.7835;(P/F,8%,5)=0.6806。
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1)根据资料(2),说明甲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编制甲公司2×24年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会计分录,计算2×24年12月31日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负债成分的账面价值。
(2)根据资料(1)至(3),确定甲公司2×24年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并说明理由;计算甲公司2×24年度财务报表中应列报的本年度和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