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shibaoexcel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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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关于 “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异议是否成立?(2)甲公司关于 “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 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5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 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C 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 C 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C 公司的名称。C 公司欠 D 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 D 公司记载为 B 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 D 公司。D 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 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 D 公司与 E 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B 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 A 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 公司遂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 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 公司辩称,因 B 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 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 公司对 E 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 D 公司无须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银行拒绝向 F 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A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D 公司对 E 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4)C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甲、乙二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 年 10 月 12 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 50 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 10 万元,乙出资 40 万元,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2018 年 7 月 9 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维修费 3 万元。乙要求甲分担 20% 的维修费用,甲以维修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丙要求乙支付全部维修费,乙拒绝。乙不想再与甲合作,欲将其份额对外转让。2018 年 8 月 2 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份额转让须经其同意,况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2018 年 8 月 3 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约定 3 日后交付。2018 年 8 月 4 日,丁向乙回函称,对乙所占挖掘机份额不感兴趣,想要整台挖掘机。由于甲对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乙也不再告知甲,于 8 月 4 日当天将挖掘机转让给丁,并同时交付。2018 年 8 月 6 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已被乙交付给了丁,遂要求丁交出挖掘机,丁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挖掘机维修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分担 20% 的维修费用?并分别说明理由。(2)乙是否有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3)乙的份额转让是否需征得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丁是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6)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7)丁是否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福明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2018 年 1 月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 “高送转” 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年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 “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2018 年 2 月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月 1 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赵某将 “高送转” 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 “越野投资”)于 2018 年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 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2019 年 3 月起,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 “高送转” 方案在 2018 年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 2 月 5 日才修改 “高送转” 方案;孙某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 2018 年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 “高送转” 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2)赵某告知孙某 “可能会做高送转” 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福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孙某关于其 “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程某告知王某 “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 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7)王某所称 “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 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